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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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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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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文职干部条例另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
稿源:
解放军报
编辑:
吴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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