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广东省高院的判决,许霆被以盗窃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正式生效,其律师张新强昨日正式从广州市中级法院收到这份签发日期为“2008年8月2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有律师认为,这份裁定将对以后类似案件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并预测最高法院或者全国人大法工委会随后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完善法律。
“许霆案”从无期改判5年
2006年4月21日21时许,许霆到广州市一商业银行ATM取款机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
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后,柜员机即出钞1000元,而账户只扣除了1元。于是,许霆先后在该柜员机170次主动指令取款174000元。同行的郭安山也趁机先后取款19000元。2007年5月,潜逃中的许霆在陕西宝鸡被警方抓获,17.5万元赃款已挥霍一空。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此事引起全国热议,不少法律专家提出“判得太重、许霆属不当得利不是盗窃行为”等观点。
今年1月,广东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月,广州中院作出判决,许霆改判5年。许霆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院,5月23日被省高院驳回。
最高院或出台相关解释
因为该案的量刑是在没有法定的从轻情节情况,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判决必须经最高院核准之后方能生效,广东高院随即依法报请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许霆被判有期徒刑5年。裁定之宣告之日起生效。
对于这份最终裁定,广东几名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均表示,会对以后类似案件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因为许霆案之所以引起强烈反响,就是因为他的“罪行和量刑”似乎并不对称,虽然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注:依据法律规定10万元以上为特别巨大)的,就要承担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这一规定是十几年前出于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背景下出台的,那时候10万元相当于现在经济发达地区百万元。
考虑到我国是制定法国家,判例只能起到指引作用,不能作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依据,有律师推测,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会随后可能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看看最高法院如何定案
许霆属于“盗窃金额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考虑到许霆是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临时起意盗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与有预谋、有准备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意性相对较小;许霆是趁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之机,采用输入指令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许霆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注:来源于许霆案最高法院裁定书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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