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在课堂教学管理中有失职行为的杨经贵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调离教学岗位(详见7月17日《法制日报》)。这是对“杨不管”杨经贵事件处理的阶段性结果。与此同时,对学校管理负主要责任的校长万其虎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免去其校长职务。该县同时决定:长丰县教育局向县委、县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在这件事情上,杨经贵还承担了赔付杨涛家10万元的损失费(总共赔付20。5万元)。结果是出来了,可是,笔者看到这个处理结果,却是觉得处理有失偏颇。
首先,从长丰县教育局局长阮铜华对此事的通报情况来看,杨涛的死亡有多处外因,从风险承担来说,这些外因有一个都可能最终导致杨涛的死亡,那这跟杨经贵的“失职”就不存在必然联系,而是偶然联系。
比如公安部门通过调查,确认杨涛死亡系非暴力致死突发事件,不属刑事案件。也就是说,杨涛自身存在随时死亡的可能因子。换句话说,杨涛即使不是在课堂上与同学打架,而是在另外一个场合与某人打架,杨涛仍然可能死亡。这是事关对杨经贵事件当事人杨经贵处理结果的最重要干扰因素,如果脱离此因素来处理,那法律在人人面前就失去了公平性。
如果还要加上其他外因,比如几次转院,并且,杨涛是在转到最后一家医院,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紧急抢救30分钟无效后死亡。如果按照对杨经贵现有处理结果的逻辑推理,那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同样,中间转院几次也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人,但是,最后的结果却只是由杨经贵和校长万其虎承担,这在法理上显然有失于公平!
第二,回到杨经贵课堂管理“失职”一事上。假如杨涛没有死亡,那这件事也就不存在。因为课堂上这样的打闹现象太正常不过了,即便是在大学,这种课堂秩序混乱现象也多如牛毛,甚至也有老师会很气愤地扔下一句话之后,然后就不管的。
另外,正在板书的杨经贵对杨涛与同学在底下不到1分钟的“打架”,显然是不可能管顾过来的,如果老师事事都得管,那教学也就无法正常进行了。但是,杨经贵不管是在事件发生时还是发生后的态度并没有不妥当的地方,只是在事件发生时的处理方式不正确而已。
第三,从对杨经贵事件的处理结果来看,法律和舆论都没有正确看待杨经贵的诉求。所谓公平,就是要参照当事双方乃至相关的第三方、第四方的正当利益诉求,如果缺失了当事人的正当诉求,法律的判决结果就必定要失去公平性。
所以,对杨经贵事件公检法部门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做到公平合理,不伤害杨经贵以及更多教师的正当利益。而如安徽拟立法处理“杨不管”们就有矫枉过正的嫌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