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海峡两岸旅游具体安排
二、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董事长
陈云林江丙坤
附件一
海峡两岸旅游具体安排
依据本协议第二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接待一方旅游配额以平均每天三千人次为限。组团一方视市场需求安排。第二年双方可视情协商作出调整。
二、旅游团每团人数限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三、旅游团自入境次日起在台停留期间不超过十天。
四、自七月十八日起正式实施赴台旅游,于七月四日启动赴台旅游首发团。
附件二
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
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两岸旅游业者应遵守如下规范:
一、海旅会和台旅会提供的组团社和接待社名单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负责人、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系人及其移动电话等信息。若组团社或接待社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应即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二、台旅会应设置旅游咨询服务及投诉热线,以便旅游者咨询及投诉。
三、海旅会和台旅会作为处理旅游纠纷、逾期停留、紧急事故及突发事件的联系主体,各自建立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及时交换信息,密切配合,妥善解决赴台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组团社应向接待社提供旅游团旅客名单及相关信息,组团社应为旅游团配置领队,接待社应为旅游团配置导游。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领队和导游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并分别向组团社和接待社报告。
五、接待一方应向组团社提供接待旅游团团费参考价。
六、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七、组团社、接待社均不得转让配额及旅游团。接待社不得接待非组团社的旅游者,不得接待持其他证件的旅游者。如有违反,应分别予以处理。
八、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均视为在台逾期停留。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紧急事故、突发事件、社会治安等不可抗力因素在台逾期停留之旅游者,接待社和组团社应安排随其他旅游团返回。无正当理由、情节轻微者,接待社和组团社应负责安排随其他旅游团返回。不以旅游为目的、蓄意逾期停留情节严重者,由台旅会和海旅会与双方有关方面联系,安排从其他渠道送回;须经必要程序者,于程序完成后即时送回。
九、旅游者逾期停留期间及送回所需交通等费用,由逾期停留者本人承担。若其无能力支付,由接待社先行垫付,并于逾期停留者送回之日起三十天内,凭相关费用票据向组团社索还。组团社可向逾期停留者追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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