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收藏夹 | 返回宁波网首页 | 博客 | 论坛 | 时尚 | 娱乐 | 影院 | 电视 | 音乐 | 健康 | 汽车 | 旅游
对 话 BO播报 三江时评 网友播报 网上调查 网友贴图 论坛精贴 点击排行 网上电视 外媒看宁波 图 片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专题 > 专题稿件 正文
东航飞行员天价赔偿案终审判赔133万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4月24日 14:57
关注百姓 关爱生活  中国宁波网新闻热线:27802780  重要报料本网付酬 浙江网通热线支持

  新华网云南频道4月24日电(记者王研)云南一名东航飞行员辞职遭遇航空公司天价索赔一案,24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法院认定飞行员郑志宏的辞职行为不违约,判其赔偿东航培训费等共计140万余元。

  2007年5月,在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工作多年、已取得机长、A类教员资格的郑志宏提出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东航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郑志宏赔偿公司约1257万元、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此案因千万元的“天价”赔偿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对结果不服,遂上诉至昆明市中院,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郑志宏辞职是否构成违约及何为培训时间。昆明市中院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郑志宏不构成违约。航空公司培训要制订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对象、目标、学时要求等,并经管理局批准。法院认为:郑志宏成为机长前的飞行时间1529.38小时,是航空公司载客营运的航班飞行时间,不能认定为培训时间,应是履职飞行时间。

  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郑志宏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6月18日解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郑志宏办理人事、工资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将郑志宏的技术档案移送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郑志宏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返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后发放给郑志宏的工资、防暑降温费等共计73005.96元;由郑志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培训费用损失人民币1335555.05元。

  法庭宣判后郑志宏接受了记者采访,他对判决表示满意,认为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对类似案件有“范本”作用。他声音有些哽咽地说,案件审理近一年的时间里自己失去了劳动的权利,飞行员的价值应当体现在工作中而不是漫长的诉讼过程当中。自己仍将继续从事热爱的飞行事业。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崔燕
相关报道
[ [发表评论] | 我要投搞 | 进入论坛 | 发给好友 | 打印该页 | 后退 | 关闭窗口 ] 
专题 分类
宁 波 热 点 国 内 聚 焦
国 际 纵 横 年 度 专 题
社 会 热 点 文 化 教 育
综 艺 娱 乐 体 育 天 地
实 用 宝 典 科 技 财 经
最新 专题
揭密"响一声"电话吸费
不洁桶装水引爆甲肝疫情
争议中国网民抵制家乐福
应对极端气候频现
人民币汇率屡创新低
进入更多专题
联系方式
新闻热线
0574-27802780 87685148
热线传真
0574-27802780
投稿邮箱
edit@cnnb.com.cn
报料邮箱
news@cnnb.com.cn
联系地址
宁波灵桥路768号中国宁波网
邮政编码 315040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函[2001]82号  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 1104076  浙ICP备05019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