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航空公司的发展,民航业劳资纠纷成为关注热点。 (宋荣成摄)
30岁的飞行员郭某因提出辞职,离开了所在的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093万余元。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某赔偿220万元。
判决后,航空公司认为赔偿过低难以接受,郭某认为赔偿数额过高,双方都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飞行员郭某赔偿航空公司179万元,创下了武汉市因辞职引发的赔偿最高纪录。
事件回放:飞行员辞职遭巨额索赔
郭某是某航空公司武汉分公司飞行员。1996年,郭某经该航空分公司招录后,委派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学习,后又被委派到中国南方西澳飞行学院接受飞行训练。1999年至2006年期间,郭某在该公司珠海飞行训练中心进行新雇员训练和复训,公司支付其学习、训练及复训费用。2000年7月,郭某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7月6日,郭某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该航空分公司于7月18日复函,不同意郭某的辞职要求。
后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郭某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航空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郭某支付违约金及其他损失共计1093万元。
一审法院:飞行员赔偿220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判令郭某赔偿该航空分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8348元,初始培训费、复训费、带飞费共人民币215万元,共计人民币220万余元。判决后,双方都表示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某认为原审判决将培训期间和工作期间的职责相互混淆,且其他培训费用开支过大,该航空分公司将一些可能的、但并未发生的费用也列为损失要其赔偿。
航空分公司表示,郭某作为一个普通的高中生,通过该航空分公司的招录,完成了航空理论学习并到澳大利亚进行飞行培训,最终成为一名飞行员,这期间的所有费用都是该航空分公司为其支付的。
同时郭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其所在航空公司飞行员非常短缺的情况下提出的,一名飞行员的短缺将使一个公司的正常运营发生困难,而且培养一名合格的飞行员又有一定的周期性,并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
终审判决:判赔179万,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实体处理欠妥,特别是培训费的计算不是很精确,另外,带飞时间发生费用的性质不应认定为培训费,而是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发生的费用。法院判令郭某赔偿某航空分公司违约金39万余元,培训费用140万余元,共计人民币179万余元。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航空公司:飞行员跳槽,未来不可避免
采访中,郭某所在航空公司负责人并未对此次飞行员跳槽及索赔作出正面回应。
就日前民航总局做出“2010年前停止申办新的航空公司”这一新规,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虽然未来几年内不能开新航空公司,但目前已有的航空公司扩张势头很猛。“今后,其他航空公司机队扩大,‘挖墙脚’的现象将会时有发生。”
飞行员:“辞职并不仅仅是为了钱”
在开庭时,郭某曾说:“飞行员无非也就是个职业,凡是职业,就需要有一定的流动性。”郭某表示,他辞职并不仅仅是为了钱。
郭某希望在航空公司获得优厚的薪水外,还能够得到公司的“人文关怀”,“归属感很重要”。在郭某的眼里,他离开以前的“东家”,并不是说以前的公司不好,而仅仅是他个人的选择,是希望寻找更大的平台和发展空间。
谈到为什么会离开,郭某曾表示,公司对飞行员的管理不是很“人性化”,他不能感觉到工作的快乐,再加上经常有飞行员辞职,让他对未来和前途有些担心。“辞职经过反复的考虑和权衡,不管最后结果如何,我不会后悔。” (作者: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