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关注的东航江苏公司9名机长跳槽案最近有了结果,本报曾报道其中一位有调解意向的机长佟晓波近日也接到了南京市江宁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其赔偿139万元。其余8名机长陆续收到了一审判决书。昨天(7日),本报记者请佟晓波的代理律师评析该案的宣判意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9名机长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符合《劳动法》规定,故于东航江苏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一个月后,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东航江苏公司为跳槽飞行员办理完毕劳动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此外,跳槽飞行员给付东航江苏公司赔偿107万至186万元不等。
机长佟晓波代理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崔武觉得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来之不易的。
记者:为什么说来之不易呢?
崔武:因为这个判决实际上是向国家民航总局一些限制飞行员合理流动的红头文件说“不”。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民航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不能跟全国人大通过的《劳动法》相矛盾。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书中说,劳动者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飞行员提出辞职,在劳资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其次,关于技术档案是否一同转移的问题。飞行员的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的健康记录本记载了飞行员的飞行技术参数和健康参数等重要信息,没有这些技术资料,飞行员不得驾机飞行。去年江宁法院判决东航两机长跳槽时,只判决转移飞行员的劳动人事档案,没有判决转移技术档案,所以两机长还是难以上青天。最后通过闹绝食,办理调动手续,才得以转移技术档案到新公司上班。这次,代理律师要求转移技术档案的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解决了飞行员合理流动的后顾之忧。
另外,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2005年6月8日中国民航总局人事处下发了《通知》,“对2005年3月1日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原则按照100万元作为对原航空公司的补偿。3月1日以后辞职的,以70万元为基数,按工作年限每年递增20%,递增不超过10年,故最高赔偿数额为210万元。45岁以后,从210万元开始,每年递减20%计算赔偿费用,但最低不少于70万元” 。该算法明显不合理。律师的据理力争终于得到了法官和审判委员会的支持。
记者:现在一些部门的规章为什么成了劳动者维权的“拦路虎”呢?
崔武:主要是有些行政部门在发文件的时候过多照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更多地考虑劳动者的呼声。一些行政单位立法的随意性很大,没有一套公开立法,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程序。发个红头文件就是法。导致劳动者维权艰难。还好,这次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主审本案的法官史俊杰先生是一位很开明的法官,他的耳朵能够听得见咱们律师的正义呐喊。这个案件的判决照顾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对规范飞行员的跳槽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和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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