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兴长在与代表讨论。本报记者徐春柳摄
本报讯(记者徐春柳)“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昨天,就“许霆案”,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对记者表示,“许霆案”的判决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姜兴长昨天在参与重庆团全团讨论后接受记者采访,谈及“许霆案”时他说,“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姜兴长认为,许霆的取款过程和细节值得关注,要看钱是怎么取出来的,是否存在强行砸机取款,或者与金融机构内外勾结的行为。“就我了解的情况来看,许霆案是比较特殊的,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太合适,判盗窃罪还是可以的。”姜兴长同时表示,银行在这个案子中也要总结教训,防范类似案件的发生。
对于广州中院的判决,姜兴长表示,他比较赞成《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这意味着广州中院的判决、裁定只有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许霆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后,目前正处在证据调查等工作阶段,姜兴长透露,判决结果最早将于本月底知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