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双薪”不等同于“年终奖”律师提醒——
本报讯(记者张鲲翼)离春节还有整整一个月的时间,春节前的一个月能不能有“双薪”成了许多市民关注的问题。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年底双薪”不同于“年终奖”,不是强制支付。不过律师支招,可以运用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通过工会争取。
“年底双薪”不可强制支付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王亚军解释说,关于年终奖和“年底双薪”,目前没有一条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支付。但是目前的情况下,年终奖是多数单位在就业合同中就明文规定的,必须支付。 “年底双薪”只有一些福利较好的单位在发放。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解释,“年底双薪”不是一项法定义务,劳动者不可强求。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在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表述会发放“年底双薪”,那么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或规章承诺。
税务专家:两种都要缴纳个税
武汉江都税务事务所税务师徐新胜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年底发放第十三个月的工资时,职工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年底双薪和年终奖都要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缴税方式不同。”徐新胜举例说,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为1600元。如果劳动者这个月的工资是1500元,就不用缴税,但是如果这个月发了“年底双薪”,就相当于他这个月的收入是3000元,而他应该交纳的所得税为3000元减去1600元,剩下的1400元再乘以税率。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年终奖可以将奖金平摊到全年各月后再计税。一般情况下,“年终奖”的计税额会比“年底双薪”少一些,员工收入越高,这一差异越明显,但“年终奖”在一年内最多只能计发一次。
律师:争取“双薪”福利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王亚军解释,虽然“年底双薪”并不是所有单位都发放,不过根据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争取“双薪”。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王亚军解释,劳动者可以抓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统一协商是否应该发“年底双薪”。
“年底双薪”和“年终奖”
“年底双薪”和“年终奖”虽然都是属于劳动者的一种报酬待遇,但却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据介绍,两者都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都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年终双薪就是固定发放的工资,实际上就是工资。它的发放数额一般是确定的,发放的时间和方式也是确定的,一般都是以年末的最后一个月为标准。年终奖是一种奖励,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一般是在对员工全年工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相应进行发放,其目的是对员工的全年工作进行考核。
目前,“年底双薪”一般是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一些企业没有这种福利制度。年终奖则是大部分单位都会在年终一次性发放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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