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会展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宁波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41号)的精神,提高我市办展水平,培育品牌展会,促进我市会展业健康快速发展,市会展行业协会决定开展2007年度宁波市十佳展会评选活动。
一、评选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之前,公布评选办法;评选过程中,对每一参评对象按统一的评选标准、内容和办法进行评价;评选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设置评选要素并量化各项评选指标的分值;对无法量化的指标,通过多方评选,定性确定分值。
(三)专家评选和多方评选相结合的原则。以专家评选为主,广泛征求参展商、客商、搭建商、展览场馆及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结合新闻媒体、网络评选等情况形成最终评选意见。
二、评选对象
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在固定场馆和预定时期内,由一个或多个单位举办,以展示、展销、洽谈为主要形式的商品交易、信息交流、经济技术洽谈等活动。
三、评选的主要指标
(一)展会主题与展品档次
1、影响度: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
2、主题与展品一致性;
3、展会举办届数;
4、是否符合产业导向和与本地产业结合度;
5、展品质量与科技含量。
(二)整体设计、布局与装饰
1、设计布局装饰合理性与完美度;
2、特装修摊位所占比例、特装修展位的装修水平及标准展位的布展水平。
(三)宣传广告力度
1、是否专设宣传策划机构;
2、论坛或推介会档次;
3、是否召开新闻发布会;
4、广告投入占总投入比例;
5、广告形式(户外、电视、网站、短信、报纸、刊物等);
6、会刊及专业程度。
(四)展会规模与效益
1、标准展位数和展出面积;
2、参会客商数;
3、参会观众数;
4、经济效益。
(五)展会组织管理服务水平
1、展会组织者提供服务情况;
2、展馆环境卫生;
3、管理人员服务质量;
4、展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
5、其他相关服务。
(六)安全管理水平
公共安全方面(包括防火、防盗安全,展台、展位、展品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是否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公共安全应急预案。
(七)展会统计与总结
展会结束后是否及时总结,完成展会各项统计,并及时上报市会展办。
(八)展商、客商、市民与媒体对展会的反应
1、展商和客商满意度;
2、观众、市民反响和认知程度;
3、媒体评价。
(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酌情加分
1、展商或客商来自世界500强企业;
2、境外展商或客商比例占10%以上;
3、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商务部出口名牌或中国名牌的参展企业数;
4、专门组团赴境外招商招展;
5、对展会品牌进行商标注册并积极推广保护。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减分
1、违反《宁波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擅自发布展览会信息进行招商、招展活动;
2、会前不向本协会备案、会后不报总结;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使用“中国”、“中华”、“浙江”、“浙江省”、“海峡”、“国际”等字样;
4、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冒用有关部门名义作为主办、承办、支持、协办单位;
5、材料、数据不实,弄虚作假;
6、隐匿重大情况不报,造成不良后果;
7、参展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十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在展览活动期间,因主办方原因,出现非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伤亡事故;
2、出现火情,造成一定损失;
3、因主办方原因造成群体上访;
4、出现骗展等事件;
5、向有关各方投诉比例超过展商数10%;
6、伪造、涂改、倒卖展会批文;
7、宣传手册、标注内容、图示等有政治性错误内容;
8、列入协会黑名单。
四、评选步骤
(一)设立评选工作小组。本协会牵头,建立由协会、会展经济研究所、院校等有关单位专家组成的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整个评选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自评自荐。及时将评选办法通知参评展会的主办或承办单位,有意参加评选单位的展会已举办的,请在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参评申请书和展会工作总结(参照本办法的评选指标);未举办的展会申请参评的,请在展会举办前抓紧提交参评申请书,展会结束后20天内向本协会提交展会工作总结。有加分因素的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组织开展评选。
1、评选工作小组评选。根据评选指标,采取重点调查、采样抽查、明查暗访等方法详细积累展会的相关资料;
2、征集多方意见。通过网络评选,收集新闻媒体有关报道,征求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等意见;
3、确定评选结果。召开评选工作小组会议,综合各方意见,最后确定2007年度宁波市十佳展会名单,并报市会展办备案。
五、宣传表彰
对获奖的展会颁发奖牌予以表彰,并通过市内外相关媒体给予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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