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12月17日《新快报》)。
这样的判决结果,让笔者感到茫然和恐惧,2005年9月2日《楚天都市报》报道:咸宁某银行职员胡某看到了储户的存折密码,盗取该储户28万元存款,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3年和无期,这两案形成鲜明对比!而小许案实际上定下了一条很严厉的规则:ATM机是国家金融机构!还有一条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实际上是颇有点“霸王条款”的隐性规则:ATM机的故障,并没有成为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如果储户不是取171次,而是取17次,生活中有些人确实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里有多少钱款,如果也因此多取了,在银行眼里,是不是也算盗窃罪?而且还是盗窃“国家金融机构”?就技术角度而言,ATM机的故障是不可能避免的(只可能减少),因为没有一种电脑操作系统是没有漏洞的,这样一来,ATM机也就无时无刻都具备了冤枉储户为盗窃犯的可能,它可能无时无刻不陷储户于不义,这难道不可怕吗?
现实中,有人从ATM机中取出过“假钱”,ATM机也少吐过钱,还吞过卡,这样的情况,银行方面是不是也应该认定“国家金融机构ATM机”在“诈骗”储户钱财?同样是技术原因引发的问题,在受损失方为储户时,银行丝毫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一旦损失方为银行,储户就可能因此被控告为“盗窃犯”,这合理吗?公平吗?(欧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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