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涛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新快报》12月17日) 小许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目前还存在争议。我们抛开定罪的争议不管,就算是小许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那么仅仅因为盗窃了银行ATM机的17.5万元判处无期徒刑,也并不公平、公正。 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还可以判处死刑。17.5万元当然算是“数额特别巨大的”,照此说,对小许的行为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有什么不妥。其实不然。因为,即使是其盗窃数额算“数额特别巨大的”,在量刑上也是有一个量刑幅度,从十年到无期徒刑、死刑,17.5万不过是超过“数额特别巨大”—十万元最低标准7.5万就要几乎是顶格判处无期徒刑,那么,盗窃二、三十万元就要判处死刑不成?我们看到,2004年,发生在哈尔滨某高校4名大学生利用网上银行转账,盗取哈尔滨工商银行多个储蓄所53万余元巨款的案件,主犯宋某一审也不过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何况,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1997年制定的,十年来,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货币也不断在贬值,用十年前的标准并且顶格处罚,并不妥当。 如果将小许的盗窃案件与一些贪官职务犯罪比较起来,这种量刑过重更显而易见。刑法规定,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一些贪官动辄犯罪数额在几百万元、几千万元,有几个判处了无期徒刑、死刑的呢?别的不说,12月6日,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老总聂玉河受贿154万余元也仅被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无怪乎一些网友会义愤地说:“窃钩者诛,窃国者诸候”。 更为重要的是,小许的这起盗窃罪有些特殊,他并不是用作废或者虚假的信用卡来到ATM机盗窃银行的钱,而是ATM机本身出故障,客户取1000元在帐户上只扣除1元钱,这种故障诱惑了正常的人利用正常的操作可以多获得钱。可以说,在这起盗窃案中,银行方面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在民事侵权法中,因为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是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中,同样如此。如果受害人自身的过错,陷他人于正常的操作可能变成犯罪,这种过错还不是一般的过错而是一种严重的过错,法院在量刑中理应考虑因为银行的这种过错减轻小许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往最高刑期上重判。 上诉审以能否考虑到各地对于盗窃的量刑与本案的特殊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呢?我们拭目以待。(作者为江西检察官) 作者/stro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