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欧木华 去年,被告许霆来到广州某银行ATM机取款。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许霆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两人分别提取17.5万元和1.8万元。事发后,小郭自首被判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霆近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无期徒刑。小许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见本报今日A22版) 本案中,许霆恶意取款171次,构成盗窃犯罪应没多大疑问,可谓咎由自取。但这让我联想到一个问题,生活中很多储户有时也不知道自己卡里有多少钱,如果频繁支取,比如17次、57次,会不会也被怀疑为盗窃? 就技术角度而言,ATM机出现故障是不可避免的,这样一来,ATM机也就具备了无时无刻冤枉储户为盗窃犯的可能,这是不是有点可怕? 从另一个角度看,市民从ATM机中取出假钞的事屡有发生,如果按许霆一案的标准,银行是不是也应认定为“诈骗”消费者钱财?同样是技术原因引发的问题,受损失方为消费者时,银行可不承担责任,而一旦损失方为银行,消费者就可能因此被控告为盗窃犯,合理吗? 更不公正的是,ATM机存在的故障没有成为被告减轻量刑的理由,这不符合我国刑事案件常规做法: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可减轻加害人责任。 银行过错在先,消费者支取在后,如果不考虑这点,将所有后果让消费者承担,那么,消费者不管有意还是无意,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主观恶意”,一刀切地予以严惩———ATM机由此成为某种陷阱,不仅对储户不公平,也不利于银行改善服务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