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德凯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新快报》12月17日) 小许此举,真可谓“银行出错,蓄户埋单”,只不过,这单也未免太重了。依笔者看,ATM机出故障,从而“引诱”他人犯罪,这应当是侵占罪,而不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以侵占罪还是盗窃罪论处,会对量刑产生巨大影响,侵占罪最高刑期为五年,而盗窃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因此,准确地界定罪名,是让罪犯刑当其罪、刑责相符的重要一环,也是司法公平的重要体现。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小许的行为来看,表面上与盗窃罪相契合,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有多次取得款项的事实。侵占罪与盗窃罪,在财物的占有上有一个区别:侵占罪是合法持有,而盗窃罪是非法持有。这里的合法与非法,指的是一种法律形式,而不是行为人的心理。从行为来看,小许用合法证件,通过合法渠道,用合法的手段在取款机上取钱的行为,无论其动机如何,其行为形式本身都是合法的,也就是说: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一句话:小许对该财产是一种合法持有。在这一点上,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就比较远了。 同时,在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必须厘清:ATM机自身出了故障,而没有得到银行的及时修理。在这种情况下,小许的行为就有了更多想象的空间。——能够用合法方式轻易地将财物拿走,那么,这些购物完全可以视为遗忘物——银行忘了修理,或者没有发现,都可视为将自己的财产遗忘于公共场所之中。小许将其取走,自可视为拾得他人的遗忘物,而非盗窃。 有人要问,那么小许的恶意呢?他可是恶意取得现金,并且潜逃了一年,这怎么算?当然,从小许的行为来看,毫无疑问是一种恶意行为。但是,他的恶意行为,仅仅是他犯罪与否的“一念”,而不是区分罪名的关键。如果他没有这种恶意,他甚至连犯罪都不是,仅仅是不当得利行为,更别提盗窃还是侵占了。 稿源:荆楚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