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报讯(记者王玉慧)职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若不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则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昨天,劳动保障部发布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职业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时的准则,该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同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若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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