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拟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法制办于前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各类型企业单位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即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为5至15天不等。
消息甫一发布,即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可不是,“带薪休假”四字对于工薪一族来说,可谓耳熟能详,但一直都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伊人来”。早在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并具体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是……最多不得超过两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承袭了这一休假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正是因为该条款中的授权立法规定,使得具体实施办法一拖就是12年,带薪休假制度成了一项名副其实的“纸面上的权利”。时至今日,征求意见稿才姗姗来迟。民众为此欢欣鼓舞一阵,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终于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从这12年的孕育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带薪休假制度施行之难;征求意见稿“犹抱琵琶”的露面,更直接印证了执行所需力度之大。笔者看来,带薪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与优越性,并不体现在“带薪休假”四字本身,而在于是否冠之以“强制”二字。如果制度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而仅是一种建议性或提议性的意见,是否执行由企业单位视情况自行斟酌,即使不执行亦不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那么,带薪休假制度的可行性是值得质疑的。不巧的是,在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确实也没有看到带有“强制性”的味道。
民众并非没有看到自由休假的优势,也不是没有尝过黄金周带来疯狂的痛苦滋味。毋庸讳言,黄金周成为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那为何大家一直不敢对带薪休假制度抱有太多的幻想?问题就在“强制”二字上。在暂时无法保证带薪休假制度有效施行的情况下,有“鸡肋”啃,总好过什么都没有,毕竟聊胜于无。
带薪休假制度的强制性除了表现在法律条款上,更应反映在其执行过程中,而且,后者更为关键。否则,还是那句老话:徒法不足以自行。平心而论,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的确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必须承认,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时给付工资,但欠薪现象还是相当普遍,以至于要劳驾总理亲自出面讨薪。无法否认,我国现在劳动力市场依然处于买方市场,社会就业压力大,竞争激烈,寒窗苦读十余载的莘莘学子,都得削尖了脑袋才能钻出一席之地;老板们则天天提醒,“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工薪阶层谁又敢贸然提出“带薪休假”?只怕是“一休不可收拾”,从此走上了漫漫“无薪休假”之路。
这一系列拷问是立法者无法回避的事实。在无法确保带薪休假制度强制性落到实处的前提下,贸然施行此项制度,恐怕反而使得弱者失去原本拥有的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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