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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浮动遭质疑 更多人面临变相涨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6月22日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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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意开始越来越多地影响一些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

  中国保监会这次决定以开放的姿态听取公众对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准备根据公众的态度修改草案。而此前保监会曾因交强险费率制定过程不透明而受到人们的质疑。

  “这是从15日到20日晚8点,传到保监会的电子邮件和传真件。”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手里拿着一摞厚厚的打印文件告诉记者,他们一共收到群众发来的电子邮件481封、传真7份。征求意见时间刚过一半,到时可能还有更多的意见和建议传过来。

  今天,保监会召集在京媒体记者,听取他们对草案的意见。

  6月15日,保监会将草案挂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袁力说,草案于2006年6月开始起草。整个起草过程中,听取了有关政府部门、相关部委的意见,也听取了基层保险公司、保监局的意见和部分车主代表意见,但仍然感到草案还有很多方面需要作进一步的修改,特别是在费率浮动的尺度把握等方面。

  据了解,此次征集的公众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分别是:现在推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是否合适;交强险是否应与交通违章挂钩;交强险费率浮动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权;费率上下浮动比例;费率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

  袁力介绍,25日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保监会将再召开一次公开的专家咨询会,请有关保险专家、道路交通管理专家、事故处理专家分析草案;7月1日草案实施前,保监会将再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回答人们提出的疑问。

  “整个过程我们力求听取各方面的广泛意见,能够达到公开、公平、公正。”袁力说。

  浮动费率将使多数司机受益?

  保监会6月15日公布的草案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交强险费率将与每位车主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记录挂钩,实行上、下最高30%的浮动。

  草案出台后,部分车主在给保监会的信中表示,交强险费率浮动中罚的条件不尽合理,而奖的条件又太苛刻,门槛太高,不具备可操作性。下浮条件过于苛刻,让人难以达到,上浮却是轻而易举。尤其对于新司机来说享受优惠太难,而更多的人面临变相涨价

  “绝大多数交通安全驾驶记录良好的投保人,将通过费率浮动制度享受到费率优惠。”袁力说,上海的例子就是个证明。

  2004年4月1日,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公安交巡警总队正式启动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实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该制度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上海市交警总队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上海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财产损失与前一年同期相比均呈现下降趋势。

  此外,上海实行费率浮动制度3年来,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良好而享受费率优惠的机动车占到了51.03%,38.71%的机动车费率没有浮动,只有10.26%的机动车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比较差,提高了保险费率。

  什么违法行为与费率挂钩?

  根据草案规定,与交强险费率浮动挂钩的,一是车主上一保单年度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二是车主上一保单年度发生3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闯红灯或逆向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情况。挂钩时,只计算上年度已赔付的交通事故赔案和已最终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有的司机主观上并不想违法,但由于道路不熟等原因违了法,是不是也要上调保费?”在媒体见面会现场,一位记者问。

  “我们既是政策制定的参与者,也会受到政策的调整,因为我和在座的很多同志都是驾驶员。”袁力说,国家推行费率浮动机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使得更多的人能够更加约束自己的交通驾驶行为,遵守交通法规,避免或者是减少事故的发生。但有些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与费率挂钩,有些恶劣的违法行为或事故应不应该再重罚,监管部门还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综合考虑后才能决定。

  “最终出台的暂行办法可能会变动很大。”中国保监会一位相关负责人此前透露。

  费率上浮幅度该定多少?

  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实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推行了各自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各国和地区在制定交强险费率时,都不同程度地考虑了驾驶人和被保险机动车的历史索赔记录和违章行为等,并据此进行费率的优惠或者上福

  德国的交强险,被保险人在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费最高可以上浮到175%,达到基准费率的2.75倍。我国的台湾地区和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交强险的费率最高上浮区间分别为基准费率的2.5倍和2.4倍。

  保监会收到的建议书中,有人认为,费率挂钩浮动的标准还应该在草案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让更多的人得到费率下浮的机会。同时,让严重违章的人付出更多的代价。特别是对严重超速、超载的违法行为,也应进行费率浮动。

  袁力则认为,我国的草案实施时,特别是在实行初期,应坚持注重奖励、注重防范的原则,立足于费率优惠比例适中,费率上浮幅度平缓,扩大受惠范围。目前费率浮动幅度尤其是向上浮动的幅度不宜过大。

  这是因为,交强险在我国推行的时间不长,交强险的实行费率浮动挂钩的制度还存在从无到有,不断积累历史数据和业务经验的过程,广大交强险投保人也需要有一个逐步的认识和适应的过程。

  费率上浮是否重复处罚?

  部分公众致信保监会说,交通违章后,交管部门已经对司机进行了相关处罚,如交强险费率也随之上调,就是对违章司机的重复处罚。

  “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制定保险费率的一个一般的规则。”袁力举例说,同是投保死亡险、疾病险,年龄比较高的人与青壮年的费率会有很大的不同,这是因为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不同,使保险公司面临不同的风险。

  同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投保人,相对于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不出交通事故的投保人的风险更大。因此,对风险相对较小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较低费率,并对风险较大的被保险人给予较高费率。

  “如果说违法违规行为、肇事率比较多的人,和那些遵纪守法、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收取一样的费率,显然是对没有发生事故和遵纪守法的人的一种不公平。”袁力说。

稿源: 中国青年报   编辑: 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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