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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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违 法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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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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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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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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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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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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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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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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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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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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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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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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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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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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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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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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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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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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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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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下列违法行为之一 一次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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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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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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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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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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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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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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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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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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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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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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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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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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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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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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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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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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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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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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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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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或调整一次性处罚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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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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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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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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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改为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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