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前首相俾斯麦曾说法律与香肠较类似,你若喜欢,最好不要看到它们的制作过程。早前英国《星期日邮报》关于苹果血汗工厂的报道,就给我们掀起了“富士康”劳工待遇的裙裾一角,当国内媒体一路跟进,舆论风暴弄得“苹果”返身调查,于是风波袭来。8月28日《新京报》消息:因报道“富士康虐工事件”而被卷入诉讼中的两位新闻工作者昨天得到来自所供职单位的支持。《第一财经日报》昨天下午向富士康公司发函称“记者报道属于职务行为,报社将动用资源支持两人全力应对诉讼”。
“中国出口冠军的富士康向两名记者索赔3000万”,这“千万怒火”的寓言看似诡异,其背后的爱恨情仇却也鲜明。富士康巨额索赔的底气一定程度上显然来自“苹果”上周发布的关于富士康iPod代工厂的劳工调查。但这份“清白书”似乎并不怎么受民众的待见:一是苹果的报告中也显示了富士康员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出35%,四分之一的员工极有可能连续工作6天以上;二是从专业的国际劳工组织到坊间市民都在质疑这份报告的客观公正性——抽样样本竟然是10万中才抽取100人;调查竟然是在缺乏第三方独立调查公司在场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前提下,完全是利益关联方的私家行为,其结果客观和程序正义难免倍受质疑。
在富士康的“千万怒火”背后,还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警惕:一是若论“始作俑者”理应是英国的媒体,为何“放任”《星期日邮报》的“失实报道”避而不谈、而找国内媒体的跟进报道“申冤”?二是富士康显然不是不懂法律,倘若真要打官司巨额赔偿维权,富士康应该起诉的是传媒单位,而不是编委和记者两人,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这篇报道属于职务作品,同时列有作者和新闻单位的,怎么会只起诉作为自然人的新闻工作者呢?三是从诉讼实践看,千万的诉讼标的对于普通新闻工作者而言无异天方夜谭,即便富士康胜诉,法院也根本不会支持其高达千万的赔偿金,那么它又何以以千万起诉呢?……
请允许笔者以“最坏的恶意”揣度一下:富士康与新闻工作者的经济地位的落差是触目惊心的,其刻意规避传媒公司作为被告,是为了更加突出其在诉讼中的优势地位,挥舞巨额诉讼大棒,无非是假借诉讼权利的滥用而吓倒被告,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被告拖垮,借以“晕轮效应”而警告媒体舆论。
世界经济论坛认为,具有社会责任感是决定企业能否在全球化运作中取得成功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古典经济学曾把“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而进入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早扩展为善待员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重视慈善等,理论而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而获得的收益远大于因遭受贸易壁垒而攀升的成本。企业的社会责任与道德标准的提高不是一种境界,而是一种生存方式。遗憾的是,我们转轨时期特殊的制度安排也即“后发劣势”使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正在“被动地”缩小。当我们眼里只有低价、而对低价背后的劳工生态漠不关心的时候,当法律法规对弱势群体的庇护在资本面前沦为纸上画饼的时候,请记得约翰?邓恩的话吧:“任何人的死亡都使我受到损失,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为你而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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