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最近,深圳市富士康科技集团属下的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据了解,起因是因为今年6月15日和22日,《第一财经日报》刊发了记者王佑采写的两篇报道,揭露富士康科技集团在深圳的工厂普遍存在工人“超时加班”问题。富士康认为报道不实,侵害其名誉权。这是目前中国大陆向媒体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也是首例越过报社直接向记者起诉并查封记者私有财产的案件。
记者本是工薪阶层,靠卖文为生,养家糊口而已,何来千万资产?况且采写新闻报道属于职务行为,刊登稿件的权力在报社编辑部门,报社作为利益相关主体,应当才是被告对象。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谈到:对于新闻记者名誉侵权案件,原则上不将记者列为被告,只以报社法人为被告,这在最高法院出具的司法解释中有规定。为何富士康撇开报社转而向记者使出“杀手锏”,个中耐人寻味。北京大学一位法学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无非是“寒蝉”效应,杀一儆百,谨防其它媒体跟进继续作负面报道。记者作为个体,毕竟势单力薄。如果向法院申请查封一家报社,影响巨大,法院自然有些投鼠忌器。试想,如果所有媒体对企业行为、政府行为都不敢去发表批评性的意见,那将造成一种“万马齐喑究可哀”的可怕局面。
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快车时代,可谓是“人人有议之权,个个有救之责”。富士康作为深圳一家“巨无霸”的台资企业,应当有风度正确对待媒体的批评监督。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自己在维护职工正当合法权益方面的确无懈可击,相信一二家报纸的一两篇文章是唱不衰的。他们完全可以在善待新闻媒体方面做出一种更高的姿态,欢迎更多的新闻媒体前去深入采访报道,将一个真实的富士康端到读者面前,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公道自在人心。
企业关爱员工,既是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也能增加企业凝聚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但凡取得成功且经久不衰的企业,无不以人为本,善待员工。作为地方政府来说,即使企业是纳税大户,也要加强监管,一视同仁,不搞法外施恩,切实维护外来工的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这是建设“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基石。
记者通常被人们冠以“无冕之王”的称号,充分说明人民群众对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方面寄予厚望。弘扬真善美,鞑挞假丑恶,是每个新闻工作者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可是,由于目前国内关于新闻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呼唤多年的《新闻法》迟迟未能面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常不尽如人意,频频见诸报端的记者采访被打案件,从另一个角度诠释记者自身权益的保护亟待加强。
记者被天价索赔事件同时折射出另外一个信号,那就是记者作为历史的见证人,作为社会正义与公平的代言人,更应当自律。新闻记者,特别是党报记者,除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恪守良知和公正的底线,还要讲求理性,尤其是对待批评报道,更应慎之又慎,要抱着与人为善的态度,力求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而不可先入为主,道听途说。如果为了吸引眼球追求轰动效应;或者感情用事,一时冲动;或者采访不深入细致,所报道的新闻事实或似是而非,或以偏概全,被报道的对象反戈一击,搞不好既给自己所在的新闻媒体添乱,自己也深受其害,结果无非是给媒体的公信力造成伤害,给记者自己的形象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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