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眼下,要问最惊天动地的法律新闻,非富士康向《第一财经日报》两记者(具体说是一领导和一记者)索赔3000万元一案莫属。在人们纷纷猜测富士康居心何在,质疑富士康为何起诉记者而不是报社时,我感觉到风向标已经转到了《第一财经日报》这边。一起法律案例因为社会大众的介入而承载了许多公共内容,看得出来接下来的每一步深圳中院都必须足够谨慎。
当我以为已经无法从这起天价索赔案里再看出什么的时候,我幸运地看到了这样一则新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郝劲松状告铁道部春运期间火车票涨价违法一案经北京市高院终审裁定,由一中院立案受理。这起原本被一中院以铁道部下发指导价通知属抽象行政行为为由驳回的诉讼,在北京高院看来理由刚好相反:指导价通知对铁道部而言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天价索赔案风头正劲时,谁也不会关注到一个公民又一次起诉国家权威行政部门成功的意义,我的意思是,郝劲松此前还状告过国税总局、北京地铁公司,包括铁道部。
比较这两起案例,我们大致可以发现以下差异,并且这些差异凸现出富士康天价索赔案中深圳中院的许多不当之处。
首先,立案的理念有明显差别。对于富士康天价索赔案,深圳中院的看法是“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而法硕诉铁道部案则是先对案件定性,不管是不是驳回了,但程序之下包含有法院本身对案件性质的理解,有人的思维在里面,而不是法律机器的单一判断。另外,深圳中院明确指出将加快此案审理进度,“快立案、快开庭、早日审结”。对于一起如此敏感,关系如此重大,于法律精神具有开先例意义的案件,怎可以如此急切地表态?难道这起案例不需要参考广东高院的意见了?难道如此受社会关注的案例真的早日就能审结?照形势来看,恐怕很难。
其次,它们所体现出来的法治精神迥异。3000万的天价索赔,针对的是一名采访记者和编委,也就是说是一个资本大鳄与两个公民个体之间的较量,而且这种诉讼要求根本就不符合公民个体的能力,更像是一种要置人于死地的合法谋杀,深圳中院没有丝毫的质疑,仅仅以名誉权纠就轻松立案,太过草率。而北京高院否定一中院驳回郝劲松的理由,指定该院受理此案针对的只是一起向铁道部追要5毛钱的刁怪诉讼,但这足以体现北京高院对法律精神本义的精确理解。法律必须谨慎,法律功能的发挥不是程序至上,而是人对程序的驾驭与超越为上。
再次,它们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同。在天价索赔案里,最根本的问题是法律事实究竟是什么?富士康职工的真实生活各说各话得不出答案,法院必须以保护相关职工的隐私为前提,由职工亲自陈述,当然也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实地了解,以及维权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可事实上,从深圳中院的立案行为里看不出它究竟掌握了什么样的法律事实。当然,对于法院审理过程,我们无法干预也不能干预,但是企业底层人员生活现状总是容易牵动社会大众的情感,当这起案子办结的时候,法院所依据的事实将成为人们支持它或者进一步质疑伪司法民主的关键所在。法硕诉铁道部案相对而言,其社会意义就十分明显,既然北京高院指定一中院审理此案,不论结局怎样,它至少可以给社会大众提供这样的心理支持:我们有理由也有信心通过法律与一切权威力量博弈,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事实在审理的过程当中将逐步清晰,但愿深圳中院给公众提供越来越信得过的事实,以证明到底是谁说了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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