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近两年,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一年多后,人们翘首企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面世了。
这部法规虽然表面上看是针对机动车的,但它却是在为十三亿中国人民“设保”,它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事关每位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条例》是一部以人为本的法规,是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促进交通安全,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上“保险”。《条例》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不仅明确了强制保险的范围和方式,确定了政府、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责任、地位和权利义务,而且还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坚持社会效益优先,规定开展强制保险不盈利,在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同时不至于增加过重的保费负担。同时,这部法规不仅关注交通事故“后事”的处理和保障,而且还通过对遵章守纪不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进行保费优惠,实行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通过“奖优罚劣”来调动机动车驾驶员重视安全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当然,一部法规能否发挥有效作用,实现预期目的,一要看这部法规是否完善无漏洞,二要看法规能否得到严格实施。依笔者看来,《条例》在具体内容上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在实施上也还有一些难点。缺陷之一,也将成为实施难点,是《条例》对许多非常重要的标准和办法(如保险责任限额、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的制定权进行了再授权,这样不仅扩大了国务院主管部门的立法权,给协调部门利益带来一定麻烦,而且还客观地降低了相关标准和办法的法律效力等级,将影响其在全国范围内的严格有效实施。
缺陷之二,是《条例》没有规定统一的强制三者险的费率,而将制定权交给了保险企业和保监会。而对保监会审批保险费率也没有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而是规定“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这为保险费率的初次确定留下了更大的活动余地。而事实上,自从三者险条例草案公布以来,各保险公司都在不断地为高费率吹风,让公众感到不安。
《条例》实施的另一个难点,则是如何100%地强制所有机动车都投保。因为一个时期以来,几乎全国各地都将商业三者险作为强制三者险推行,没有三者险交管部门不挂牌、不年检,但投保率只有35%左右,仍有相当比例的机动车没有办理三者险,特别是广大的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三无”机动车更是满街跑,而恰恰在那里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最高。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和整个社会都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当然有了法律武器会更加方便工作,但法律的实施还是要靠严格执行的。
如何保证强制三者险制度和事故救助基金制度高效运转,真正起到“救命钱”的作用,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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