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强制险业务;费率水平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旨在建立“奖优罚劣”费率浮动机制保监会按照强制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强制险的强制性体现在强制投保及强制承保上
本报北京3月29日讯记者齐闻朝张兰报道针对国务院日前正式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国保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在北京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就
《条例》实施中保监会的监管职责等相关问题向媒体作了进一步说明。有关人士指出,《条例》第四条规定,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据这位人士介绍,根据《条例》规定,保监会在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中有以下八项事权:1、核准中资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2、审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3、每年核查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并向社会公布;4、会同公安部、农业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5、监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保险标志;6、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7、配合财政部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8、对非法从事或违规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情况进行取缔及处罚。
有关人士指出,《条例》第五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承诺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因此,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暂时不对外资开放。这位人士强调,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何要实行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问题,有关人士对此解释说,《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
关于如何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问题,有关人士指出,所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也就是说,不盈不亏原则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亏损。
谈到哪些人需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有关人士指出,《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同时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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