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消息:观念引领实践。去年以来,许多关于消费生活和消费维权的先进观念不断涌现。正是在这些观念的引领之下,才有如此丰富多彩的消费生活和消费维权实践。在此,我们精选出
深刻影响消费生活和消费维权的八大观念,加以梳理和总结。这些观念,有的已经变成了具体的措施,并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成为深刻影响消费生活和消费维权实践的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
1扩大消费力度空前
●倡导者:中共中央、国务院
●核心内容: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强调,“要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调整投资和消费的关系,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200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努力调整投资消费关系,把增加居民消费特别是农民消费作为扩大消费需求的重点,不断拓宽消费领域和改善消费环境”。上一年度,一系列旨在解除百姓后顾之忧,促进消费的措施相继出台。
●阐释:在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中,内需近几年来一直是一匹“瘦马”。过分依靠投资和外贸的增长,“就好比两匹快马夹着一头瘦毛驴在拉车”,这样的经济增长方式不科学,已经产生了许多后遗症。国民经济要健康协调快速发展,消费增长率和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应当也必须恢复正常。
去年以来,党和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的观念没有停留在文件上,而是变成一项项切实可行的措施。如:全面取消农业税,对西部地区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额度,取消针对小排量汽车的限制,扩大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范围等等。
2建立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
●倡导者:中共中央、国务院
●核心内容: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倡导建立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要求“强化节约意识,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节水产品、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形成健康文明、节约能源的消费模式”。200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大力节约能源资源,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阐释:消费与浪费,一字之差,内涵迥异。消费有益,浪费可耻。扩大消费,决非提倡铺张浪费。消费会有效拉动经济,浪费只会阻碍经济的长远发展。
有“果”必有“因”,提出建立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亦非空穴来风。我国大多数资源人均占有水平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一些以消耗资源和浪费资源为特征的消费模式,助长了不健康、不文明甚至病态的消费行为,如炫耀性消费、挥霍性消费。追求近期目标和满足当代人的消费,忽视未来人的消费需要,这种消费模式必然引发能源危机、环境恶化、生态失衡等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国情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背道而驰。
因此,建立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要注重理性消费,讲求消费效益,倡导适度消费,提倡文明消费。这就需要调整、改革相关政策制度,为形成健康文明、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建立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有利于形成友好的消费环境,有利于子孙后代的幸福安康,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节约消费“功在当今,利在万代”。
3“消费与环境”年主题诞生
●倡导者:中国消费者协会
●核心内容:2006年1月1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布2006年年主题为“消费与环境”。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讲,消费是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环境,不仅指自然环境,还包括人为环境。“消费与环境”的含义是,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节约资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消费保护环境。
●阐释:近年来,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一些地区的居民因为空气、水源被污染,生活质量下降,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消费与环境”年主题中提到的环境不仅仅指自然环境,也包括消费环境。不尽和谐的消费环境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使一些相关产业的发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消费与环境”年主题的确立,契合时代的要求,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精神。它提醒我们,在任何时候,用任何方式消费都不能不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消费与环境”年主题的贯彻执行,对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净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信心,保护消费者的环境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4 3·15文化概念的提出
●倡导者: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报社
●核心内容: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的中国3·15文化高层论坛暨《中国消费者报》创刊20周年庆典大会上,首次提出3·15文化的概念。
3·15文化就是指20年来建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践基础上,在人们头脑中所生成的以3·15维权活动为代表的维权认识和理念,以及由此所形成的相应社会风尚的统称。
3·15文化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20多年来积淀的精神成果的升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3·15文化的核心,诚信道德是3·15文化的精髓和灵魂。3·15文化是法制文化,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文化,是讲求公平、反对垄断、扶助弱者的文化。3·15文化不仅要求企业、社会自觉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且要求消费者文明消费。
●阐释: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早已走出了每年3月15日挂出几个条幅,集中接受消费者投诉的阶段,3·15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代名词早已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也就是说,3·15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定期而来的现象,而是上升到一种理性的文化层面。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一项崭新事业,在20多年的实践中探索和总结了许多宝贵的精神财富。由3·15现象到3·15文化,我国的消费者维权事业有了深层次的精神沉淀,也经过了由感性到理性,由自发到自觉的阶段,从此,这项事业有了坚实的理论支撑,也标志着这一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有了一个新的起点。
5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倡导者:国际消费者联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核心内容:2005年6月27日,“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围绕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与会专家对法制与司法保障、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企业责任等4大议题展开讨论。与会专家呼吁,为了营造和谐消费环境,消协等社会团体应增加调查权、格式条款点评权等权利。希望有关方面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灵活制度,如小额赔偿法庭、集体诉讼制度等,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强制性,从而保证消费者更及时、更有效、更快捷地得到法律保护。
●阐释:目前,国内消费环境不容乐观,经营者侵权案件数量在上升,特别是知名企业侵权的案件比较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种类越来越丰富,新的经营业态层出不穷,消费者权益保护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消费关系不仅是重要的经济关系,同时也是基本的社会关系,不和谐的消费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消费各方要互惠互利、各取所需,消费者权益要得到合法、有效的维护,消费纠纷要得到合理、满意的解决,营造和谐消费环境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6赋予消协消费侵权诉讼主体资格
●倡导者:王海、韩冰、秦兵、司马南、舒可心等维权人士
●核心内容:2005年“两会”期间,维权人士王海、韩冰、秦兵、司马南、舒可心等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协会职能的第32条第1款第6项,即“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他们建议赋予消费者协会在消费侵权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具体措施是当某一类投诉达到一定数量后,政府启动预定程序进入调查,相关检测、举证费用均由财政支付,由消费者协会代表同一类型的受侵害消费者进行诉讼。
●阐释:按照目前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只能采取调查、调解、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对侵权行为进行曝光等方式履行自己的职能。赋予消费者协会维权诉讼的主体资格,相当于给了消费者协会一柄“尚方宝剑”。消费者协会可以利用自身具有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弥补个体消费者在信息、资源、知识上的弱势,缩小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差距,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更好更有力地发挥作用。
7加强消协消费维权能力建设
●倡导者:中国消费者协会
●核心内容:2005年8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全国消协加强消费维权能力建设”研讨会,会议强调,加强消协消费维权能力建设是当前我国消费维权形势和任务的迫切需要。消费者协会要加强维权能力建设,必须主动出击,大胆创新,消协系统要抓好基层网络组织建设,稳定和壮大消协队伍,为消协的自身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必须善于借力,整合资源,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合作,形成社会维权合力,提升维权工作层次和水平。
●阐释:人们形象地把消费者协会称为消费者的“娘家”,“娘家”强大,消费者自然会少“受气”,即使“受了气”,也能及时有效地“出气”。
不法经营者凭借强势地位屡屡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困难,这一状况的改变固然有多种渠道,但是尽快解决消费者协会面临的种种难题,进一步提升消费者协会的维权能力,的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一些地方的消费者协会面临的难题主要表现在,编制难以到位,工作经费紧张,办公设施难有保障等等,特别是消协基层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面临诸多瓶颈。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消协的发展趋势不容乐观。同时,市场主体的多元化,营销方式的多样化,流通渠道的网络化,消费趋势的全球化等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更多的挑战。因而加强消费者协会的维权能力建设显得很及时也很有必要
8女性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容忽视
●倡导者:全国妇联宣传部、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妇女杂志社、华坤女性消费指导中心
●核心内容:2005年12月5日,“2005中国首届女性消费高层论坛”召开,首次强调保护女性消费者的重要性。此次论坛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98%的受访女性对消费安全有所担忧,其中最担心“食品安全”的比例高达40.5%,过半女性遭遇过食品、化妆品、家庭装修、药品、保健品、整形美容和家电产品带来的伤害。
●阐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妇女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女性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可支配的消费资金也越来越多。她们不仅在化妆品、珠宝首饰、食品、保健品等消费领域支撑着消费市场,成为消费的主导力量,在汽车、商品住房等消费领域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另外,在家庭中,许多女性都掌握着“钱袋子”,成为支配家庭经济的主导者。
近年来,因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物超标的产品危害消费者,特别是妇女儿童消费权益受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一些投诉热点商品如化妆品、医疗美容、保健品等是以女性消费居多。因此,保护女性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女性消费者健康、科学、理性地消费,对于推动整个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提高我国消费者的整体素质,培养成熟自立的消费者,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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