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众多媒体追踪报道了一起复旦大学在读研究生虐杀30只小猫的恐怖事件,在社会各界和网络世界中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议论。这是一个时期以来有关虐待、残害动物的
新闻中的一个极端事例,很多人对此表达了愤慨之情和忧虑之意。这一事件也引出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当前应加大立法步伐,矫正一些人的扭曲心灵,祛除个别人的暴戾之气,惩罚部分人的残忍行为,在保护动物福利的同时,营造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环境。
从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和人们的相关议论中我们看到,尽管还存在着不同、甚至相反观点的交锋与碰撞,但尊重、善待动物的理念还是在不断深入人心。这是一个既令人欣慰又十分可喜的现象,它表明除少数人之外,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的大多数中国人正在阔步走向新的更高的文明与更大的仁爱,它也表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正在日益深入人心。
动物福利的基本要求是禁止虐待、折磨动物,尽力为动物提供一个康乐、舒适的生存环境。在将近200年以前,英国已经有专门的立法来明确保护动物福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文明的发展,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度,严格禁止并惩罚虐待、折磨动物的行为,大力倡导全体社会成员爱护动物、尊重动物、善待动物。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尽管还有不小的差距,但毕竟已经远远超过了200年前的英国。况且,在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经整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之后,国家又不失时机地调整了发展的思路,将与自然和谐相处确立为新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制订、实施保护动物福利的立法已经是万事俱备、刻不容缓。
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保护动物福利,惩罚虐待动物、折磨动物与残害动物的行为,其本质是维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饲养动物,都是人类生活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我们不用法律手段约束自身的行为,肆无忌惮地残害、虐待、折磨动物,必然会导致人类与动物之间的对立、紧张与敌视,同时,由于人类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绝对强势地位,又必然导致动物种类灭绝速度的加快,最终导致人类生活环境的日益恶化,直至无法生存、走向灭亡。据统计,在近40年里,由于人类不能善待动物,使地球上动物种类的灭绝速度已经达到自然灭绝速度的100至1000倍。与此相反,如果有了保护动物法律的导引、约束与对违犯者的惩罚,则必然会使人们在法律的规范之下,逐渐养成尊重、爱护、善待动物的品性、观念与习惯,逐渐学会与动物们和谐相处、友好共存。在一些保护动物福利法律法规较为完备的国家,人们常常可以看到自然界的飞禽走兽与人类相亲相近、其乐融融的美好景象,这不能不归功于法律在初始阶段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
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保护动物福利,惩罚虐待动物、折磨动物与残害动物的行为,还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的新的提升与爱的意识的新的觉醒。无论是高级动物还是低级动物,都是生命的存在形式,都有哀乐与悲欢,都渴求舒适与自由,都厌恶痛苦与死亡。如果我们对给活猪注水、用活牛喂虎、抠掉小猫眼睛等等的虐待、折磨、残害动物的行为麻木不仁、放任不管,很难说我们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文明程度。爱护、尊重、善待动物对培养未成年人的爱心与人格尤其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据调查,儿童时期随意虐待动物与成年后暴力犯罪之间有着极大的相关性,因此,如果随意虐待、折磨、残害动物的观念一旦形成,对未成年人爱心的培养将会产生极大的阻碍作用。
诚然,保护动物福利的立法绝不能脱离中国的传统与国情,绝不能构建成为一座不切实际的空中楼阁。我们必须脚踏实地、抛弃幻想,在兼顾生产成本、饲养负担、合理利用的前提下,为动物提供适当地福利条件,并满足动物的基本需求。同时,法律的制定与颁布也仅仅是为保护动物福利创造了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要想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还必须健全执法机构与司法救济机制并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使尊重、善待动物在全社会达成共识、形成风尚,使人类在与自然和谐相处中谋求持续发展。
我们希望在法律的威慑与导引下,像上述复旦大学在读研究生那样用残忍手段无故虐杀30只小猫的恐怖事件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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