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辉瑞公司在不久前刚刚赢得“蓝色小药丸”立体商标,昨天他们却在“伟哥”中文商标的争夺中失败了。市一中院一审驳回了辉瑞公司全部共七项诉讼请求。
辉瑞公司在庭审中提出,抗ED(男性性功能勃起障碍)特效药“枸橼酸西地那非”(英文商标VIAGRA)由其研制问世,媒体在中国于1998年起就采用了“伟哥”一词进行大篇幅的报道。
而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对该商标的抢先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该公司将“伟哥”商标许可给江苏联环药业有限公司使用,并通过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名为“伟哥”的药品,三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
据此,辉瑞公司向法院提出认定“伟哥”为其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和不正当竞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7项请求。
法院认为,仅凭媒体对辉瑞公司的“伟哥”药效、销售情况、副作用等情况的介绍,不能证明“伟哥”在中国已有较高声誉。辉瑞公司从未实际使用“伟哥”商标,也未能证明其对“伟哥”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也不能提供“伟哥”驰名的证据,因此不能证明“伟哥”是辉瑞公司未注册的中文驰名商标。
此外,威尔曼公司于1998年6月即提出“伟哥”商标的注册申请,2002年该商标被初审公告。联环公司经该“伟哥”商标的合法受让人威尔曼新药公司许可使用“伟哥”商标,新概念公司销售联环公司经合法授权销售“伟哥”商标的商品,三公司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未违反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驳回了辉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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