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8月3日电8月1日起,天津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经检测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其生产、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将最高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经检测超过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监督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规定农药残留检测制度至少应包括:根据农作物生长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标准,确定监测重点;生产者和经营单位对上市农产品开展检测、出具检验证明。
农药残留是指使用农药后,于一定时间内在环境中的农药残存量。农药残留给人身体健康带来很大危害。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天津市农药中毒人数累计达到3561人,严重的甚至造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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