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不服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罚不服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纳税人对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有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7、有权提起诉讼的纳税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8、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组织终止免承受其职权的纳税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9、税务机关因故被撤销的,纳税人有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
10、同提起诉讼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申请参加诉讼的权科。
11、纳税人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12、纳税人有通过律师查阅资料、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13、在诉讼过程中,纳税人有拒绝税务机关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
14、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诉讼,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15、纳税人有要求法院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16、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期限的权利。
17、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8、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有进行陈述的权利。
19、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履行法院判决的权利。
20、纳税人不服法院裁决,有提出上诉的权利。
21、纳税人有要求法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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