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机场股份公司(下简称深圳机场)借款纠纷一案,27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在此之前的4月25日和5月11日,深圳机场原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崔绍先因涉嫌诈骗银行贷款在深圳市中院两次开庭受审。
借新还旧未还欠息被告上法庭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诉称,2003年7月11日,该行同深圳机场签订基本授信合同,提供给深圳机场最高授信限额人民币3亿元。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审查了深圳机场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并留存了加盖深圳机场公章的对应复印件。据此,双方于2003年7月14日、2003年12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2.25亿元,用于机场建设资金,借款期限一年。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如约发放了贷款。贷款发放后,深圳机场将1.6亿元贷款汇入自己控股95%的机场货运公司。2004年7月5日、7月6日、7月8日,双方签订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25亿元,用于偿还前述借款(即借新还旧)。崔绍先在信贷人员面前在上述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如约发放了该笔贷款,由于发生深圳机场欠息,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催要未果,遂于2005年1月24日诉至广东高院。
机场举报自家老总贷款诈骗
与此同时,深圳机场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称,该公司总经理崔绍先违反内部规章,私刻公章,涉嫌贷款诈骗,请求公安侦查。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贷款诈骗罪逮捕了崔绍先及其他涉案嫌疑人。深圳机场据此要求广东高院向深圳市公安局移送案件或中止审理此案。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有关合同,并判令被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2.27亿元。被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贷款合同及所有贷款资料上虽然有该公司原总经理崔绍先的亲笔签名,但加盖的是其伪造的机场公司公章,因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贷款合同为虚假、无效的合同。崔绍先签署的贷款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贷款是一种信用风险贷款,原告自己存在过失。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则认为,贷款合同的签订过程,以及贷款事宜的商谈都是合法正常的。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对被告的社会信用度进行了严格的审核认定,对崔绍先等人的职权范围也进行了严格的审查认定,并且仔细核对了被告董事会成员一同签署的贷款决议,核对的一切信息和被告在社会披露的通告都相一致。
刑事部分此前在深圳审理
原告的律师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自2005年1月开始立案侦查至今,对崔绍先涉嫌经济犯罪的侦查已经终结,在近一年半的侦查过程中,已经明确崔绍先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事实,并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原告工作人员串通参与共同犯罪。2006年4月25日和5月11日,深圳中级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崔绍先等人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庭审足以认定,被告深圳机场股份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崔绍先的签约行为在构成个人犯罪应予刑事制裁的同时,其所供职的深圳机场依法成为其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根据司法解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4月25日,崔绍先因涉嫌贷款诈骗罪在深圳中院受审。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民鑫实业公司总经理张玉明等也受审。
据崔绍先交代,2003年,张向某银行贷款,希望崔掌管的机场公司给担保,“当时我喝酒喝醉了,就在合同上给盖了章。”后来张干脆找人私刻深圳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进行贷款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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