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来,我们对税收有一个经典的解释,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就是说,税收来自于老百姓,经过预算分配,最终也用到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方方面面。这句话从社会整体意义上恰到好处地说明了税收的来源和用途。
其实,我们对这句话的顺序稍作调整,则能说明另外一个问题,即为什么要纳税。从个人的角度来看,纳税并不是一件快乐的事情,甚至会使人的“痛苦指数”上升,不然,就不需要税收征管机构了,偷逃税的现象也不会发生。然而,从社会整体来看,纳税是不可避免的,在西方国家的理念中,这种不可避免性惟有“死亡”才与之可比。为何不可避免?因为要“用之于民”。有了这个“需要”,才会产生征税的要求,公民纳税的义务才会不可避免。依照这个逻辑,在这里真正需要解释的,不是“取之于民”(当然,如何“取”也很重要),而是“用之于民”,一个社会为什么会产生这种“需要”。若是对“用之于民”道不清,说不明,则“取之于民”自然就难上加难了。相对于前者,后者只是一个手段而已。马克思曾经说过,需要总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产生。把“需要”解释清楚了,满足需要的手段就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为何会产生“用之于民”这种需要呢?其实,我们从2003年那场“非典”危机中就可以感受到这一点。人的一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和危机,而且从娘胎里就开始与之伴随。一个人能来到这个世界,是一种幸运;一个人能活到老,则是一种幸福。饥荒、疾病(尤其是各种流行病如禽流感、艾滋病等);各种自然灾害,如沙尘暴、地震、旱涝、台风、海啸、泥石流等;国内国际各种利益矛盾引发的冲突和暴力,如社会群体事件、偷盗、抢劫、凶杀、甚至战争等;经济活动中投资失败、破产、失业等;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火灾、车祸、食物药品中毒、意外事故等;社会生产过程中各种工业事故,如矿山塌陷、有害物质泄漏等;……这个风险清单我们还可以列举得更长,对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这都是需要面对的。在诸如此类的风险中,有些属于私人风险,是个人和单位可以应对的;但更多的是属于公共风险,需要集体行动来防范和化解。正是各种各样的公共风险、公共危机对社会成员构成威胁,才促成了社会公共需要的萌生和发展。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的这种集体行动上升到国家层面就成为政府的行动,并在历史演化过程中日渐定型为国家的职能。用现代话语来说,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提供的每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本质上都是为社会成员防范和化解可能遭致损害的公共风险。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是一个社会的“公共保险公司”,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市场所不能提供的各种“保险”,社会成员所缴纳的税收本质上就是一种“保险费”,只是其关系比保险市场更为复杂,由税收形成的“公共保险费”如何使用和分配有更复杂的规则和程序。例如,一个国家要有军队,以防范他国的侵略;还要有警察,以维持社会治安;还要有各种法律制度,以协调各社会成员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还要建设各种社会公共设施,以使社会生产和生活得以顺利进行;还有各种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来提供,如垃圾的处理、流行病的预防与控制、生态环境的保护等等。诸如此类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都是现代社会政府为社会成员防范公共风险而提供的各种“保险”。不言而喻,这与每一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只要你是这个社会的一分子,你就不能说,你没有享受军队、警察给你带来的安宁和安全;你更不能说,没有政府,你会生活得更好。既然如此,每一个有能力的社会成员就有交纳“公共保险费”(即税收)的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观察,公民向国家缴纳税收与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是类似的,是为了防范和化解个人和单位所不能承受的公共风险和公共危机。
我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从国际的视野来看,不发达本身就是吾国吾民的最大公共风险,中国的近代史使我们明白了“落后就要挨打”的道理。加快发展,无疑地成为我国防范和化解来自国际公共风险的最有效手段。而加快发展,除了经济总量的扩大,还有社会的发展;我国是个大国,还要让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发展会影响环境,这就要求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协调,实现清洁发展;发展要耗费资源,而资源是有限的,这就要实现节约发展,只有这样,中国的发展才能是全面的、协调的和可持续的。若发展不能实现可持续,这无疑是另一种公共风险。事实上,当前我们正面临着多种公共风险交织并存的局面,如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调、城乡发展失衡、区域发展差距拉大、生态环境仍在恶化、过度依赖外需和国外技术、社会矛盾增多等等。正是对这些公共风险的准确把握和判断,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并以改革的精神来一一具体落实,以防范和化解上述种种公共风险。
新时期的新任务,给“用之于民”提出了新要求、新原则和新思路。在今年3月份通过的《2006年中央与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就鲜明地体现了“用之于民”的时代性特征。在中央财政支出安排上,更多地向“三农”倾斜、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向义务教育和医疗卫生等社会发展领域倾斜。如2006年中央预算安排用于“三农”的支出将达到3397亿元,比2005年实际执行数增加422亿元,增长14.2%,高于中央财政总收入、总支出的增长水平,在中央总支出增量中占的比重达到21.4%。这样的支持力度可以说在我国是前所未有的,反映出中央对防范和化解“三农”问题这个涉及8亿农民的中国最大公共风险的决心和信心。还有对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自主创新、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增加了更多的财力。中央支出结构的这种变化更贴近了以人为本的宗旨,符合为老百姓防范和化解新时期公共风险的要求,这自然也是为中华民族复兴大业规避公共风险的有效举措。
由此不难看出,正是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各种公共风险的存在,才使“用之于民”有了本质的归属。用之于民,也就是用之于为民防范和化解各种各样的公共风险,包括来自于大自然的、来自于经济运行过程的、来自于社会领域的,也包括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正是这种“公共需要”,才产生了“取之于民”的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也才有了纳税的义务。这种义务对应的是社会成员规避各种公共风险的权利。政府作为公共主体的职责就是满足大众的这种权利要求,为民防范和化解各种类型的公共风险,实现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自然秩序的和谐,使每一个人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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