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治安问题也是出租房管理领域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请问《条例》在规范出租房治安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
市公安局副局长钱秉湧答:首先,《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治安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指导、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做好治安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二、通过日常巡查、定期走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治安安全检查,纠正、查处治安违法行为;三、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出租房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及培训。
其次,《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出租人、承租人在治安管理方面要履行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自查和检查; 按照规定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告知承租的流动人口及时申报居住登记; 以及发现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承租人属于流动人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不得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其他共同居住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请问《条例》在规范出租房治安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4-02-28 17:43:57
问:治安问题也是出租房管理领域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请问《条例》在规范出租房治安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
市公安局副局长钱秉湧答:首先,《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治安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指导、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做好治安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二、通过日常巡查、定期走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治安安全检查,纠正、查处治安违法行为;三、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出租房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及培训。
其次,《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出租人、承租人在治安管理方面要履行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自查和检查; 按照规定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告知承租的流动人口及时申报居住登记; 以及发现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承租人属于流动人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不得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其他共同居住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编辑: 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