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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试行)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9年09月1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大力营造尊商、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环境,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良好氛围,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按照“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要求,积极搭建政企有效沟通平台,建立健全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切实增强构建和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为推进“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到2020年底,全面建立由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三项长效机制、一批亲清家园构成的“1+3+1”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体系,党政干部与民营企业家之间的交往更加健康规范,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不断巩固。到2025年底,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成为党政机关干部和民营企业家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亲企助企、担当作为、廉洁从政,企业与企业家诚信守廉、依法经营、创业创新,“亲不逾矩、清不远疏”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全面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

  1. 党政部门及其公职人员正负面清单

  正面清单: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正确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和诉求,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大力支持企业改革创新。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走企连心、靠前服务、积极作为,着力破解企业发展难题,主动参与符合规定的企业招商引资、政策推介、经贸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1)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技术交流、合作洽谈等经贸交流活动;

  (2)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了解企业或行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的各类座谈会、交流会、年会等联络联谊活动;

  (3)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推动企业或行业发展的项目调研、市场推广、展示展销等外出考察调研活动;

  (4)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推动重要项目签约、重点工程开工、企业上市等项目争速活动;

  (5)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帮助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沟通协调活动;

  (6)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帮助解决生产要素瓶颈制约、破解发展难题的纾困解难活动;

  (7)其他符合规定的活动。

  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要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相关制度以及会议、食宿、交通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上门服务企业或到企业开展调研时,因工作误餐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在企业食堂用工作餐,并按照标准交纳餐费;邀请企业参加学习、调研、会商时,可按有关规定安排工作餐;外出考察调研,按公务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有关费用,不得向商(协)会或企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

  负面清单:党政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与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有关办法措施,坚守底线、不碰红线,做到“六个杜绝”。

  (1)杜绝明哲保身、片面避嫌,不得对民营企业家疏远疏离、对民营企业的要求无视漠视;

  (2)杜绝为官不为、懒政怠政,不得在履职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

  (3)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得以政策、法律、部门职能等为借口对民营企业的诉求互相推诿、应付了事;

  (4)杜绝插手干预、错位越位,不得任意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

  (5)杜绝滥用公权、简单粗暴,不得向企业乱检查、乱处罚、乱收费、乱摊派;

  (6)杜绝权力寻租、营私谋利,不得利用职权向民营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 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正负面清单

  正面清单: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要听党话、跟党走,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发展、服务社会,争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1)坚定信念、爱党爱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2)热爱宁波、服务发展,讲真话、建诤言、作贡献,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

  (3)坦荡真诚、清白往来,做净化政治生态和经济生态的践行者;

  (4)守法诚信、创业创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

  (5)合理诉求、理性维权,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困难问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6)致富思源、义利兼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回报社会。

  负面清单: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党政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交往中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七个不得”。

  (1)不得赠与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或其他财物;

  (2)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或帮助买卖有价证券;

  (3)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旅游观光、出国出境等活动;

  (4)不得将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在企业挂名领薪;

  (5)不得安排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6)不得给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工程招投标、银行开户、大额存款等方面进行利益输送;

  (7)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工商联)

  (二)健全政商联系沟通机制

  1. 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委、政府班子成员牵头,组织与民营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参加,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不少于2次,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运行态势,通报解读重大涉企政策措施,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促进“两个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 列名结对制度。市四套班子成员和涉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位列名结对2至3名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开展“三服务”活动,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助推民企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配合单位:市工商联、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3. 活动参与制度。邀请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参加经济工作会议、经济社会形势分析会、重大经贸考察活动,邀请异地商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人大、政协等相关会议,切实提高企业的参与度。(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厅;配合单位:市促进“两个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 意见征询制度。建立以民营企业家为主体的民营经济政策咨询专家库,在制定重大涉企政策前事先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专家库的作用。(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市促进“两个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 商会对接服务保障制度。深化商会改革发展,通过拓展功能、优化服务、强化自律,提升商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依法进入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的能力,使商会成为对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牵头单位:市工商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6. 司法保障制度。完善司法机关与工商联建立的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相关机制,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既要严格依纪依法依规,又要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更好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工商联)

  (三)落实容错免责机制

  认真贯彻《宁波市改革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积极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败、为担当者担当的良好氛围。

  符合容错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免责:

  1. 在鼓励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过程中,按规定对企业技改项目和研发活动实施补助,由于受不可知因素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2. 在解决涉企历史性遗留问题过程中,敢于担当,特事特办,由于政策法规界限不清或缺乏经验,出现偏差或失误,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在协调企业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过程中,由于程序瑕疵导致失误,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4. 在帮助企业处置突发性事件、预防区域性风险过程中,突破常规和惯例,引发矛盾,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5. 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促进“两个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建立评价监督机制

  建立以政府服务企业发展、企业促进地方发展、政府清明和企业清廉为主要内容的“亲清健康指数”。委托第三方每半年发布1次“亲清健康指数”,综合评价一个地区营商环境。把“亲清健康指数”列入对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目标考核的内容。(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配合单位:市促进“两个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建设亲清家园

  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化运作”的要求,依托各级商会服务中心、经济服务中心等平台,有效整合行政、社会资源,建设兼具政情恳谈、政策宣讲、信息收集、矛盾协调、廉情监督等功能的非公经济服务平台。积极培育亲清文化、培树企业新风,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切实打通服务民营企业的“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配合单位:市工商联,各区县市)

  (六)推进清廉企业建设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以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强化监督、防控风险等为主要内容推进清廉企业建设,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清廉引领作用,引导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守住底线、不踩红线,做到不行贿、不欠薪、不逃税、不侵权、不逃废债。开展清廉示范企业创建活动,选树一批优秀典型,带动形成诚信守廉、依法经营、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探索建立清廉企业示范创建评价制度,推动清廉企业建设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牵头单位:市工商联;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市)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优化营商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的重要作用,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为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提供必要保障和有力支持。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担负起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建立统战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商(协)会参加的协作联动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责任,强化工作落实,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精神内涵、基本要求和政商交往行为规范,宣传勇于担当、不谋私利的优秀干部典型和守法、诚信、廉洁、创新的优秀企业家典型,营造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

稿源: 编辑: 李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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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试行)

稿源: 2019-09-11 16:06:49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大力营造尊商、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环境,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良好氛围,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按照“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要求,积极搭建政企有效沟通平台,建立健全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切实增强构建和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为推进“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到2020年底,全面建立由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三项长效机制、一批亲清家园构成的“1+3+1”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体系,党政干部与民营企业家之间的交往更加健康规范,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不断巩固。到2025年底,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成为党政机关干部和民营企业家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亲企助企、担当作为、廉洁从政,企业与企业家诚信守廉、依法经营、创业创新,“亲不逾矩、清不远疏”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全面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

  1. 党政部门及其公职人员正负面清单

  正面清单: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正确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和诉求,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大力支持企业改革创新。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走企连心、靠前服务、积极作为,着力破解企业发展难题,主动参与符合规定的企业招商引资、政策推介、经贸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1)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技术交流、合作洽谈等经贸交流活动;

  (2)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了解企业或行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的各类座谈会、交流会、年会等联络联谊活动;

  (3)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推动企业或行业发展的项目调研、市场推广、展示展销等外出考察调研活动;

  (4)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推动重要项目签约、重点工程开工、企业上市等项目争速活动;

  (5)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帮助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沟通协调活动;

  (6)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帮助解决生产要素瓶颈制约、破解发展难题的纾困解难活动;

  (7)其他符合规定的活动。

  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要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相关制度以及会议、食宿、交通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上门服务企业或到企业开展调研时,因工作误餐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在企业食堂用工作餐,并按照标准交纳餐费;邀请企业参加学习、调研、会商时,可按有关规定安排工作餐;外出考察调研,按公务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有关费用,不得向商(协)会或企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

  负面清单:党政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与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有关办法措施,坚守底线、不碰红线,做到“六个杜绝”。

  (1)杜绝明哲保身、片面避嫌,不得对民营企业家疏远疏离、对民营企业的要求无视漠视;

  (2)杜绝为官不为、懒政怠政,不得在履职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

  (3)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得以政策、法律、部门职能等为借口对民营企业的诉求互相推诿、应付了事;

  (4)杜绝插手干预、错位越位,不得任意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

  (5)杜绝滥用公权、简单粗暴,不得向企业乱检查、乱处罚、乱收费、乱摊派;

  (6)杜绝权力寻租、营私谋利,不得利用职权向民营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 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正负面清单

  正面清单: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要听党话、跟党走,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发展、服务社会,争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1)坚定信念、爱党爱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2)热爱宁波、服务发展,讲真话、建诤言、作贡献,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

  (3)坦荡真诚、清白往来,做净化政治生态和经济生态的践行者;

  (4)守法诚信、创业创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

  (5)合理诉求、理性维权,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困难问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6)致富思源、义利兼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回报社会。

  负面清单: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党政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交往中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七个不得”。

  (1)不得赠与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或其他财物;

  (2)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或帮助买卖有价证券;

  (3)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旅游观光、出国出境等活动;

  (4)不得将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在企业挂名领薪;

  (5)不得安排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6)不得给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工程招投标、银行开户、大额存款等方面进行利益输送;

  (7)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工商联)

  (二)健全政商联系沟通机制

  1. 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委、政府班子成员牵头,组织与民营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参加,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不少于2次,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运行态势,通报解读重大涉企政策措施,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促进“两个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 列名结对制度。市四套班子成员和涉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位列名结对2至3名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开展“三服务”活动,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助推民企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配合单位:市工商联、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3. 活动参与制度。邀请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参加经济工作会议、经济社会形势分析会、重大经贸考察活动,邀请异地商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人大、政协等相关会议,切实提高企业的参与度。(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厅;配合单位:市促进“两个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 意见征询制度。建立以民营企业家为主体的民营经济政策咨询专家库,在制定重大涉企政策前事先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专家库的作用。(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市促进“两个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 商会对接服务保障制度。深化商会改革发展,通过拓展功能、优化服务、强化自律,提升商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依法进入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的能力,使商会成为对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牵头单位:市工商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6. 司法保障制度。完善司法机关与工商联建立的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相关机制,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既要严格依纪依法依规,又要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更好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工商联)

  (三)落实容错免责机制

  认真贯彻《宁波市改革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积极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败、为担当者担当的良好氛围。

  符合容错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免责:

  1. 在鼓励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过程中,按规定对企业技改项目和研发活动实施补助,由于受不可知因素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2. 在解决涉企历史性遗留问题过程中,敢于担当,特事特办,由于政策法规界限不清或缺乏经验,出现偏差或失误,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在协调企业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过程中,由于程序瑕疵导致失误,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4. 在帮助企业处置突发性事件、预防区域性风险过程中,突破常规和惯例,引发矛盾,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5. 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促进“两个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建立评价监督机制

  建立以政府服务企业发展、企业促进地方发展、政府清明和企业清廉为主要内容的“亲清健康指数”。委托第三方每半年发布1次“亲清健康指数”,综合评价一个地区营商环境。把“亲清健康指数”列入对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目标考核的内容。(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配合单位:市促进“两个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建设亲清家园

  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化运作”的要求,依托各级商会服务中心、经济服务中心等平台,有效整合行政、社会资源,建设兼具政情恳谈、政策宣讲、信息收集、矛盾协调、廉情监督等功能的非公经济服务平台。积极培育亲清文化、培树企业新风,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切实打通服务民营企业的“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配合单位:市工商联,各区县市)

  (六)推进清廉企业建设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以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强化监督、防控风险等为主要内容推进清廉企业建设,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清廉引领作用,引导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守住底线、不踩红线,做到不行贿、不欠薪、不逃税、不侵权、不逃废债。开展清廉示范企业创建活动,选树一批优秀典型,带动形成诚信守廉、依法经营、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探索建立清廉企业示范创建评价制度,推动清廉企业建设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牵头单位:市工商联;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市)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优化营商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的重要作用,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为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提供必要保障和有力支持。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担负起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建立统战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商(协)会参加的协作联动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责任,强化工作落实,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精神内涵、基本要求和政商交往行为规范,宣传勇于担当、不谋私利的优秀干部典型和守法、诚信、廉洁、创新的优秀企业家典型,营造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