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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18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稿源: 2019-04-26 09:53:40
1. 市新闻出版局依法查处全国首例“问题地图”出口案
2018年初,宁波海关向宁波市新闻出版部门移送了疑似“非法地图”案件线索。经查验,涉案地图共计五批2.96万余份。存在无审图号、错绘国界线、漏绘钓鱼岛、赤尾屿和南海诸岛等问题,均为非法出版物。这批地图为国内的外贸企业承接国外订单后拟出口销售给德国、美国等境外客户的。涉案企业大多数并非宁波本土企业。宁波新闻出版执法部门在相关部门和兄弟省市地区新闻出版部门的协助下,奋战数月,查明省内7家外贸企业构成了出版、发行非法地图的违法行为,3家印刷企业构成了印刷非法地图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相关10家当事人作出了严惩,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和非法所得。
2. 宁波海关查获2018年世界杯知识产权侵权货物居全国前列
2018年第21届俄罗斯世界杯拉开帷幕,各类世界杯周边产品热销全球的同时,侵权假冒也呈现高发态势。宁波海关自3月1日起,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中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行动,共查获侵犯国际足球联合会及赞助企业相关知识产权的案件34起,查扣足球、服装、纪念品等相关侵权货物约16.9万件,案值约226.6万元,查获案件数、查获侵权商品数量均居全国海关前列。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和“新闻直播间”、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等多家国家和地方媒体都进行了系列报道。
3. 宁波市公安局破获特大跨省假冒甬商“奥克斯”注册商标变压器案
2018年8月10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报案称:宁波奥克斯公司在福建省泉州市一个在建小区的工地内发现14台标有假冒“奥克斯”注册商标的干式变压器。宁波市公安局高度重视,予以立案侦查,经深入调查、周密布置,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捣毁制假窝点、售假窝点各一处,查封制假流水线两条、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高低压变电设备25台以及一批制假设备,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
4.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全星公司与凯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全星公司(All Star C.V)系第154598号“CONVERSE”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3类。2016年,凯达公司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的鞋类商品上使用了“COVANSE”标识。全星公司遂申请海关扣货并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凯达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一审北仑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凯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凯达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出口不构成合法正当的涉外定牌加工,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因标识与知名品牌近似,凯达公司理应尽到对委托商标严格审查的义务,以作合理避让。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创新视角即在于,从商标地域性的角度合理裁判涉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司法政策的平衡与融合,该案高票入选“中国外商投资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2018-2019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5. 鄞州公安破获“3.18”特大销售侵权加热不燃烧卷烟案
2018年3月16日,鄞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李某等人在网上销售侵权加热不燃烧卷烟线索并立案侦查,会同鄞州区烟草专卖局成立“3.18案”专案组。至8月23日,经过严密布控,多方配合,转战19个省份,最终成功破获这起“境内外勾结、中西部传导、复合型联动”非法经营加热不燃烧卷烟“部督3.18大案”。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其中15人已移送起诉,查获侵权加热不燃烧卷烟3425条,走私卷烟388条,全案涉案总金额1.27亿元。
6.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某制衣厂商标侵权案
2018年10月,当事人某企业受自称“李总”的委托,为其加工3款羽绒服,具体约定为:由“李总”向该企业提供面料和标有“THE NORTH FACE(图案)®”商标的辅料,企业负责加工,事后“李总”以60元/件的价格以现金方式支付加工费给当事人。该企业于2018年10月下旬开始投入批量生产。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于2018年11月5日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在不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和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等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生产标有“THE NORTH FACE(图案)®”商标的成品羽绒服318件及半成品袖子48个,另有372块标有该商标的面料还未投入生产,违法经营额128982元。经鉴定,上述服装和面料均为侵犯“THE NORTH FACE(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并予罚款300000元”的处罚。
7.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王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王某等人涉嫌假冒“UNDER ARMOUR”、“NIKE”、“JORDAN”、“THE NORTH FACE”、“Calvin Klein”等注册商标,蔡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上述注册商标产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等四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蔡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5月22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蔡某等五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共计三十九万元。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8.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某汽车配件公司商标侵权案
当事人某汽车配件公司为追求高额利润,在明知故意的情况下从山东、河北购入了侵犯“
”商标的柴油机油、冷却液和滤清器滤芯用于销售。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间,当事人累计销售侵权产品18升装型号为20W-50的柴油机油17桶、10公斤装-25℃和-35℃两种规格的冷却液651桶、燃油滤清器滤芯159件、机油滤清器滤芯97件,合计经营额90469.98元。经鉴定,上述柴油机油、燃油滤清器滤芯、机油滤清器滤芯及冷却液均为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并予罚款271410元”的处罚。
9. 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处理国外某体育用品集团与我市某电器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7年3月27日,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国外某体育用品集团诉我市某电器公司生产的手电筒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同年7月26日,宁波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涉嫌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整体结果十分相近,两者的不同之处对于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故构成相似侵权。某电器公司对宁波市知识产权局做出的裁定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裁决程序提出异议,并对专利侵权指控提出现有设计抗辩,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某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电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高院于2018年11月19日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本案是宁波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程序中少有的涉及两级行政诉讼的案例。在行政程序中,宁波市知识产权局采取了整体对比原则和“一般消费者”标准,为以后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例。
10. 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处理某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某塑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8年8月27日,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某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某塑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塑料垃圾桶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同年11月22日,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合议组进行了口审,在口审过程中,被请求人以2012年的某县政府的公开招标文件为证据提出了现有技术抗辩,而针对专利产品中“使用铜丝”这个关键技术点,被请求人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现有技术。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请求人提出撤诉请求结案。
现有技术抗辩是抗辩权的一种,其举证责任应由提出抗辩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对使用公开,当事人可通过公证等方式来举证证明相关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及其公开时间。抗辩人不但要证明现有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技术特征相同,更要证明相关现有技术的公开时间在专利申请日之前。鉴于专利侵权纠纷的专业性、复杂性,在行政处理中,知识产权部门对该项手段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并发挥了行政处理高效、快捷的优势顺利地促成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