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金融领域恶意逃废债行为,防范化解担保链、资金链风险,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金融领域恶意逃废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企业和个人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的;
(七)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借款人串通骗取贷款的;
(八)其他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二、通告发布后,相关企业和个人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将依法严厉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人员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当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从宽处理;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大部分或全部执行义务的,可以减轻处罚;符合法定情节的,可以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免予处罚。
三、广大群众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举报、提供犯罪嫌疑人线索。对主动举报或提供线索,司法机关据此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人员,将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予以严处。
四、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不得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不得帮助其逃匿,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
市人民检察院:12309;
市中级人民法院:12368。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公安局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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