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建设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水利部门、安监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工会组织,各有关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2014年12月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2015年4月13日联合下发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41号)。为贯彻落实部、省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明确工伤保险参保保障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交通港口工程、市政道路园林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对难以按缴费工资总额参保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按部、省和《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甬人社发〔2014〕170号)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保障措施
(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港口)管理、城市管理、水利管理等部门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督促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实施监察。对未参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对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四)财政和地税部门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和征缴工作。
(五)工会组织要通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工伤职工提供维权和服务,监督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
三、明确工伤保险参保有关政策
(一)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参保缴费、缴费费率、项目人员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部、省、市和《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甬人社发〔2014〕1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5亿元(不包括本数)的,按0.6‰计算,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跨县(市)、区建设的工程项目按就近和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原则,由承包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交通港口工程、市政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可以标段为单位,由承包该标段的建筑施工企业到标段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省部属和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也可以到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三)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伤残等级为1-6级工伤从业人员,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和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齐抓共管,相互配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市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人社、安监、财政、地税、工会等部门要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建设工程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工伤保险参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伤预防等信息,为实现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提供有效保障。
五、本意见自2015年12月28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总工会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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