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部分工业企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2015〕12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2015年度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浮对象
本次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是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依法参保缴费的部分工业企业。其中上述企业中的烟草加工、电力生产和供应、石油化工等3个行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采矿、水泥、造纸等3个行业的企业,不列入本次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政策实施范围。
享受政策企业的行业分类,按照参保企业税务登记信息确定。
二、下浮标准
本次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标准是:符合条件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所属月份为2015年12月1个月额度的单位缴费部分。企业职工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
三、实施时间
采取全市集中减征的方法,统一在2015年12月操作。
四、相关事项
(一)集中减征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二)集中减征月份,企业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的账户资金仍按规定标准划入。
(四)集中减征当月,涉及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和清欠工作、减征当月发生的欠费追偿金额的计算办法和今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各类补缴、应缴未缴的处理以及稽核后的追缴,均按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甬劳社办〔2010〕69号)精神执行。
(五)符合临时性减征社会保险费条件的部分工业企业中,通过各类劳务派遣、劳动事务代理公司(以下统称“劳务代理公司”)的劳动用工,可由劳务代理公司提供经派往企业盖章确认的书面情况说明、申请减征人员花名册(包含职工身份证号码、姓名、原企业和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名称四项信息,需提供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代理)协议文本以及派往企业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向参保地人社部门统申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经统申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减。其中市辖各区的,各区统申经办机构审核材料同意补减的,在月度处理前将有关信息报市人社局统申办进行集中操作。
(六)对因集中减征造成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的缺口,先由当地历年结余基金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在实施减征过程中,要公开本次社保费减征的范围对象、减征内容、减征额度和相关操作办法等信息,做到公开公平。
(二)各级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合力做好减征企业的筛选、确认和减征数据的提交。对操作中发现应减未减和错减的,各级地税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核对复查工作。对于错减的,应及时联系相关企业说明情况并予以补征;因税务登记原因导致应减未减的,应由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先行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在2016年3月之前完成补减操作。
(三)做好减征实施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县(市)的减征实施工作的统计情况,应在2016年1月10日前分别上报市人社、财政和地税部门。同时,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社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报告。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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