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浙人社发 〔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基数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暂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基数仍按《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139号)有关规定确定。
二、按规定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其2015年1月份的失业保险费率和应征金额由各地社保统申经办机构统一按调整后失业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必重新申报,2月份起按调整后的费率进行申报和缴纳;按规定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所属1月份失业保险费率和应缴费款从2月份开始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费率进行申报和缴纳。
三、本通告涉及有关法规文件以及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文件,可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www. nbhrss.gov.cn)查阅。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 市财 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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