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宁波市区现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定于2015年12月28日起逐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根据市编委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甬编〔2015〕58号)规定,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区各有关部门分散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交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职责继续由原主管部门承担。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为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的事业单位,集中承担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高新区各国土资源分局分别承担辖区内集体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各国土资源分局分别承担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时间
自12月28日起,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各国土资源分局在新办事窗口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因窗口搬迁及信息系统调试,自12月23日起,原办事窗口停止受理各类土地房屋登记、交易、契税业务。原已预受理但缺契税等材料,须在12月22日前提供补件材料,逾期未补件的须在12月28日之后按不动产登记要求重新申请。
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将于2016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目前仍按原登记办理,实施日期及相关事宜另行通告。
三、不动产交易登记窗口设置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集中办理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为方便群众,市契税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契税缴纳和房屋交易窗口同步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登记、交易、契税“一站式”服务。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高新区范围内集体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到各分局新窗口办理。
大榭开发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办事窗口不变。
四、原有证书效力
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原权证齐全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特此通告。
附件:不动产登记窗口信息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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