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周琼通讯员 任社
新老政策衔接期,能享受的究竟是哪个政策?大学生和父母共同购买的房屋,是否可享受政策优惠?上月初,我市《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发布,在赢得一片点赞的同时,也有不少人对政策部分条款产生了困惑。昨日下午,宁波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等5部门,根据前期受理中基层办事机构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出台了《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说明的通知(简称《补充说明》),就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明确享受对象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最高300万元安家补助,发给“新引进高层次人才”
昨日文件中,对“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享受对象进行了明确:仅限自2015年8月12日起,市及各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甬党发〔2015〕29号文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值得注意的是,全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法管理的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不享受本款政策,省部属驻甬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同时,补充说明中明确,全职新引进是指引进人才在宁波市外工作、市内外全日制脱产学习,无论原籍是否在宁波,经办理有关人才引进手续来宁波全职工作的人员。引进时间以缴纳社保时间为准。其中,因工作原因,由宁波用人单位委派到外地分支机构工作并再回委派单位工作的,不享受安家补助政策;宁波用人单位在市外的分支机构直接招聘、在工作当地缴纳社保满三年以上,调入宁波用人单位总部工作并办好人才引进手续、开始在宁波缴纳社保的,可按标准享受。
“毕业十年”究竟怎么算?
“毕业十年”究竟怎么算,也是此前困惑不少大学生的问题。昨日的补充说明中明确,这一时间认定按照这样的方式计算:在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期间购房,且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取得时间,在购房时间(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首次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前移10年之内。
据记者了解,原有的大学生购房补贴是属地发放,即购房户先向购房所在地财税部门申请购房补贴。这次的《补充说明》中则有新变化,符合享受条件的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应先去工作单位纳税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申领资格认定,凭资格认定表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及购房补贴,其中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者由户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省部属单位及市本级单位报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
共同房产如何享受政策优惠?
和父母一起买房,和妻子一起买房,优惠政策怎么享受?这也是许多人深为关注的问题,昨日发布的补充说明对此予以了明确。
符合条件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享受购房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在政策享受期限内仅能享受一次。一套房产最多只能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如果符合条件的人,购买房屋产权属于多人持有的,符合政策规定的申报者,按以下原则享受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双方都符合条件的,仅一方能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直系亲属,比如父母与申报者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购房补贴申请者占房屋产权1/2以上的,按规定全额享受;不足1/2的,按享有产权比例享受。非直系亲属关系多名符合条件申报者购房的,单个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申报者需持有1/3(含)以上产权,购房补贴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
要注意的是,已享受安家补助人才与符合条件申报者购房的,若属于同一家庭,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若属于非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补贴申请者占房屋产权1/2以上的,按规定全额享受;不足1/2的,按享有产权比例享受。
新老政策衔接期可按新政享受政策优惠
人才住房新政中,存在新老政策衔接期的时间,本次《补充说明》中明确:2015年8月12日以后购房的,符合《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享受要求的,且已按规定享受原有购房补贴政策的,可凭购房地财政补贴发放部门审核确认的《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契证(提供财政补贴受理单)、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有效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标注开户银行名称)等材料,至工作单位纳税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其中省部属单位及市本级单位报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办理补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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