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提问:刚才新闻发布中提到,《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列入立法计划,请问《条例》什么时候出台,能否提前透露一下《条例》的重点和亮点?
褚孟形(市生态办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是我市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市委依法治市精神的具体体现,事关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研究和出台《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既是是鉴于目前我市大气环境污染防治面临结构与总量的双重压力,也是鉴于现行法律法规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大气环境管理的现实需要。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和2014年立法调研项目,2015年的立法制定项目。自2013年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就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收集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信息资料,参考各地立法的基本经验和做法。目前我局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以及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于4月下旬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计划6月底或7月初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8月下旬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年底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二审。2016年初争取通过市人代会审议。
在《条例》的制度过程中,我局着重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主要遵循以下5项原则:一是源头治理,协同管控。通过规划先行、环保准入、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努力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二是综合施策,突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突出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三是强化责任,从严管理。强化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明确企业义务,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四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同时,引导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五是突出地方特色,强调实用。结合我市临港工业的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在遵循以上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突出以下重点:
(一)强化政府责任。建议明确市、县、乡镇三级政府在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提出本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标。建议明确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监督和约谈制度。
(二)强调多元共治。建议明确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环保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责任,同时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建议明确供电供水部门配合政府及大气环境监管部门对被责令停产、停业企业实施停电停水等措施。
(三)强调源头控制。建议明确对大气污染实施浓度和总量控制,明确了排污许可和排污交易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总量。
(四)强调过程管理。建议明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源监测、企业环境应急管理等制度。
(五)设置强制措施。建议明确对落后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实施淘汰和没收;明确对高污染燃料锅炉实施限期淘汰;设定对老旧车辆实施淘汰等制度。
(六)设置应急措施。建议授权政府可以在突发性事故状况下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并对不予执行的企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强化惩处力度。建议对新《环保法》规定的按日计罚、停产限产、违法企业“黑名单”、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追究、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予以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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