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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贷款“公转商”拟于7月1日施行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5年06月18日

  本报讯(记者鲁威) 6月16日,宁波市住建委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征求<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即日起到6月22日,公开征集公众对该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一旦通过,意味着“公转商”政策将在7月1日开始施行。

  据悉,“公转商”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在资金流动性相对不足时,由商业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商业银行利息差额补贴,待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商业性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了解,“公转商”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条件。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

  “公转商”贴息贷款利差金额为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借款金额按照商业性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

  以一笔公积金贷款金额为40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的首套住房贷款为例: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3.75%,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月还款利息金额2916元。使用“公转商”贷款,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5.65%,首月还款利息金额3550元,其中公积金中心将在借款人还款次月为其支付利息补贴634元,实际借款人当月应还利息金额仍为2916元。

  7月1日前,我市住建部门将在6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中通过竞争性选择确定最后合作银行。

  

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李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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