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准确评价示范区建设水平,为全国现代农业建设提供经验和借鉴,按照《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中关于构建“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管理机制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在农业部认定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内试行。
第三条 开展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要确保评价数据真实可靠、评价方法简便易行、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条 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省(区、市)示范区监测评价实施方案,组织管理本省(区、市)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
示范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评价。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对示范区农业物质装备水平、科技推广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水平、产出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等六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物质装备水平。反映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2项指标进行测算。
(二)科技推广水平。反映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大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农户计算机拥有率、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比重、“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率5项指标进行测算。
(三)经营管理水平。反映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比重、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比重、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6项指标进行测算。
(四)支持水平。反映财政金融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支持程度,主要采用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农业保险深度、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信贷资金投入3项指标进行测算。
(五)产出水平。反映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程度,主要采用粮食总产年均增幅、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农民人均纯收入3项指标进行测算。
(六)可持续发展水平。反映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利用程度,主要采用耕地保有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单位能耗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4项指标进行测算。
第六条 无粮食生产或粮食播种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比重低于5%的示范区,有关粮食生产类指标用其他指标替代。
(一)纯牧业示范区。用禁牧和草畜平衡草原面积比重指标替代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指标,用肉类总产年均增幅指标替代粮食总产年均增幅指标。
(二)其他示范区。用第一主导产业(按棉、油、糖、果、茶、菜、肉、蛋、奶、水产品、橡胶等行业中产值最大的产业)农产品产量年均增幅指标替代粮食总产年均增幅指标。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七条 评价数据按以下三个层级获取:
(一)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年鉴数据;
(二)行业部门发布的行业统计数据;
(三)现有统计调查制度未覆盖的,由各示范区指定具体的牵头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规范的统计制度进行数据采集。
各示范区评价指标数据应真实有效,年度间口径一致、相互衔接。
第八条 各测算指标(除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指标外)得分为其现状值与全面实现现代化目标值的比值乘以权重。指标现状值超过全面实现现代化目标值时计满分,为负值时计零分。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指标,现状值达到100%得3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1分,等于或低于97%时不得分。
建设水平综合得分为各测算指标得分之和。
第九条 各测算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与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的比值乘以权重之和等于75分,为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标准值。
第十条 示范区建设水平评价包括发展水平评价和发展速度评价。
(一)发展水平评价。通过比较年度综合得分评价各示范区发展水平。示范区建设水平综合得分低于75分为农业现代化发展阶段,等于或高于75分为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阶段。
(二)发展速度评价。通过比较年际综合得分评价各示范区发展速度。示范区年际间综合得分增量小于2分为发展速度较慢,2-4分为发展速度平稳,4分以上为发展速度较快。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各示范区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开展评价指标数据的采集、整理、核实,编制现代农业建设水平自评价报告,并将自评价报告和评价指标数据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农业部直属垦区报送农业部农垦局。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农垦局依据本办法规定,审核认定有关示范区自评价报告和评价指标数据,于每年7月底前将审核通过的示范区自评价报告及评价数据报送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各示范区自评价报告,按程序审定发布年度监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区人民政府对评价指标数据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完善统计制度,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科学采集指标数据,严禁虚报数据。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农垦局对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负审核审定责任,应制定审核认定办法,明确数据审核责任人,强化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加强监测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对虚报评价数据和不报自评价报告的示范区,以及由于审核把关不严、数据失实导致严重后果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对示范区建设成绩不明显而丧失示范功能的,以及严重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损害农民利益、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示范区,撤销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