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计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家庭医生制服务的广泛实施,创新医疗救助服务模式,让困难群体可以享受到公平、可及、综合、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01号)要求,决定对我市困难群体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实施全额补助,有关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三无”人员、“五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成员和持《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贫困残疾人。
二、补助方式
以上补助对象持相关证件到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签约时免收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个人付费部分(现阶段暂定为50元/人.年),基层医疗机构汇总签约补助对象名单报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当地财政部门足额补助拨付到各签约基层医疗机构。
三、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在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市城区补助对象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个人付费部分市级承担比例按照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地区补助对象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个人付费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在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宁波市卫生计生委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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