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平均期望寿命的延长,慢性非传染病的增加,群众对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传统的医疗服务模式逐渐不能适应现代人群的健康需求。家庭医生制服务作为一门新学科、新机制,对维护人群健康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实施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城乡居民健康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应从长计议,从制度设计上保障可持续发展机制至关重要。
2011年起,我市自北京、上海之后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试点工作。经过3年的先期试点准备,市政府于2014年11月11日制定印发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01号),期望通过深化实施这项制度进一步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使家庭医生逐步承担起群众医疗健康、医疗资源调配和卫生费用投入的“守门人”职责,着力构建起科学合理的分级诊疗管理运行机制。
二、为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实施意见》,出台了哪些配套政策?
答:自2014年11月市政府出台《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实施意见》以来,我委围绕3年试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市人力社保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从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重点环节入手,先后制定出台了7个配套政策措施,如《关于基层医疗机构部分慢性病门诊用药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重新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和开展区域医联体试点有关医保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对困难群体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实施有关补助的通知》、《宁波市家庭医生基本服务包》、《宁波市家庭医生基本服务规范》、《宁波市家庭医生绩效考核办法》等,从顶层设计配套政策措施来全面推进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工作。
三、基层医疗机构部分慢性病门诊用药政策具体作了哪些调整?
《关于基层医疗机构部分慢性病门诊用药管理的若干规定》文件明确,一是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常用药品范围》内的医保乙类药品,按医保分类及相应规定计算医保待遇,其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常用药品清单(暂定)》的,参照甲类药品享受医保待遇。二是医务人员应根据参保人员病情进行诊治,按《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规定开具处方,其中《常用药品范围》内的133种药品一次处方用药量不超过1个月量,药品限用条件仍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执行。三是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良好且纳入家庭医生签约管理的部分参保人员,在签约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常用药品范围》内的68种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治疗药品,一次处方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放宽至不超过2个月量,但不实行处方外配政策。四是对按本规定实施部分慢性病门诊用药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医保付费、均次费用实行单独考核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社区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具体涉及到哪些主要内容?
答:市物价局联合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印发了《关于重新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的通知》政策文件。现阶段,一是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出诊费由2003年收费标准的10元/次调整到40元(中级及以下)-60元(副高及以上)/次;二是家庭病床建床费由原来的10元/床调整到50元/床;三是家庭病床巡诊费由原来的10元/人次调整到40元/人次;四是家庭健康巡诊费由原来的10元/人次调整到50元/人次;五是健康管理咨询费由原来的5元/人次调整到25元/人次;六是重新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七是原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管理细则〉的通知》(甬价费〔2003〕4号)同时废止。从价格机制上,充分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新型家庭医生制服务工作的深化实施。
五、医保对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和区域医联体试点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关于贯彻落实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和开展区域医联体试点有关医保政策的实施意见》文件明确,一是建立家庭病床方面,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况造成就医行动不便,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估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建立家庭病床:1.80周岁以上;2.瘫痪;3.患恶性肿瘤晚期;4.患肺心病;5.严重肺气肿;6.下肢骨折恢复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家庭医生应优先为签约参保人员、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下转康复治疗的参保人员建立家庭病床。二是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建立家庭病床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家庭病床登记手续,并提供上门服务,每周不超过3次(含)的家庭病床巡诊费按医保规定支付。三是医保差别支付方面,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后三级医院、社区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200元、300元、600元;住院起付线标准实行累计起付,参保人员年度内在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标准按其中最高类别医疗机构的标准计算一次。四是调整城镇居民医保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住院(特殊病种除外)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调整后,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比在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提高10个百分点。五是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转诊住院(特殊病种除外)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经家庭医生首诊,需转往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按双向转诊规定为参保人员办妥转诊手续后,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医保转诊登记。参保人员在医保转诊登记有效期内到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本次住院结算的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六是参保人员凭本人社保卡办理医保转诊登记,转诊登记有效期为30天。基层医疗机构和上级医院应做好转诊、接收的衔接和档案记录。七是本意见中的参保人员指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及今后实施城乡统筹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六、对困难群体签约家庭医生服务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关于做好对困难群体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实施有关补助的通知》文件明确,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三无”人员、“五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成员和持《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贫困残疾人,持相关证件到辖区基层医疗机构签约时免收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个人付费部分(现阶段暂定为50元/人/年),基层医疗机构汇总签约补助对象名单报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当地财政部门足额补助拨付到各签约基层医疗机构。
七、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何时签约?如何签约?面向哪些人群?签约是否需要付费?
答: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工作将于今年5月1日起在信息网络条件具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及云医院中先行启动实施,同时加快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升级改造,争取尽早能在全市全面实施。居民可以根据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情况,按需到辖区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凭有效证件,自主选择1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之签订为期1年的合约。根据合约内容,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主要根据全市统一的家庭医生基本服务规范和基本服务包内容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等服务。居民则根据合约内容主动配合好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工作,自觉遵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提供的合理的医疗保健指导。期满后需续约或另选服务团队的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规定时间内重新办理手续。
目前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重点面向辖区所在地的慢性病人、60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开展家庭医生服务。其他人群可以结合家庭医生基本服务包的内容,根据辖区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的服务特点和服务能力,提出服务需求。
家庭医生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签约年度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含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三部分组成。现阶段,暂定服务费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签约个人各承担50元。服务费由签约居民个人承担部分,参保的签约居民有历年个人帐户的,由历年帐户资金支付;有历年个人帐户但余额不足支付的,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费。医保基金和历年帐户资金支付每年度不超过一次。其他人员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外,其余由个人支付。“三无、五保”、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凭有效证件在签约机构办理签约,其个人承担部分由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付给签约机构。
八、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后,签约居民可以享受到哪些医疗卫生优惠政策?
答:签约的居民可以享受到全市统一的家庭医生基本服务包服务,涵盖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等十大类优惠服务内容。一是签约居民在签约的家庭医生处就诊签约年度内免收一般诊疗费。二是优先为签约居民免费提供上级医院专家门诊预约、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预约及根据病情需要的转诊服务。三是优先为符合建立家庭病床条件的签约居民提供家庭病床服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对需要住院康复人员优先安排住院康复病床服务。四是优先为签约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人安排慢性病联合门诊,提供诊疗服务。对病情稳定、依从性好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人可享受《宁波市基层医疗机构部分慢性病门诊常用药品范围》规定药品种类、数量、报销等优待政策。五是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的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经家庭医生转诊,在转诊有效期(30天)内到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该次住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六是在确保医疗安全及相互理解信任条件下,签约年度内免费为签约居民中行动不便且确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提供1次出诊服务。七是免费为签约的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人提供全程健康管理服务。八是免费为签约居民每年出具健康诊断报告1次,为签约居民提供医保免费健康体检的预约服务,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建议方案。九是利用公众信息网络平台,为签约居民免费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十是免费为签约居民提供15类50项的宁波市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
除了上述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外,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亦可以根据签约对象的需求和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如开展疾病相关的检验检查、药物治疗、个性化健康体检、老年人日常护理、康复医疗、居家药事评估、居家营养评估、上门服务等,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签约机构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上述优待内容具体咨询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
九、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由哪些人员担任家庭医生?
答: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原则上由在基层医疗机构执业、具有良好专业素质、人际沟通能力及一定年限临床诊疗工作经验的注册全科医生为签约第一责任人。通过组建以全科医生为主体,公共卫生医生和社区护士为骨干,选择配备若干健康管理师、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医学营养师、社(义)工等共同参与。团队组建采取双向选择、竞争组合方式,鼓励将多点执业的医生编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原则上每位家庭医生签约人数一般不超过1000个居民。
十、在加强基层卫技队伍建设,提升家庭医生服务能力方面有何举措?
答:基层卫技队伍建设是推进家庭医生制服务深入开展的核心要素。要加快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家庭医生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家庭医生的数量和质量。扎实开展好基层医疗机构新招聘医学生“5+3”、“3+2”规范化全科医生培养。切实实施好家庭医生“1+X”培训计划,“1”是指所有的基层医生都要经过省级以上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X”是指担任家庭医生的全科医师还应取得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相应资格证书,培养一批一专多能型适应社区居民健康需求真正的家庭医生。进一步加强家庭医生完善健康管理、心理咨询、医学营养、康复治疗等知识技能培训。继续分步实施2014年起实施的家庭医生常见慢性病诊治能力提升项目,以市级综合医院慢性病临床指导培训基地为依托,家庭医生分期分批赴市级综合医院慢性病临床指导培训基地进行为期二个月的进修学习,重点加强家庭医生对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病处置能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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