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之三】
未签劳动合同满一年,是否还要支付二倍工资?
王某于2013年10月起在鄞州区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至2015年3月,王某自动离职,并要求公司再行支付16个月工资。老板感到莫名其妙,认为之前的工资都已经全额支付了,没有理由再行支付。于是,双方来到当地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员向双方问清具体情况并查看了王某提供的工资条、考勤卡等证明材料后,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王某于2013年10月起在公司上班,至今已逾1年,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本案情况,公司与王某之间自2014年11月起视为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有助于固定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关系稳定,是对王某的一种保护。公司不能随意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无需再行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考虑到王某的突然离职确实给公司带来了较大的损失,且王某在职期间多次无故旷工,经过协商,公司向王某支付了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