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提问:请问,在《条例》中具体有哪些规定和老百姓关系密切?当他们遇到具体纠纷时该如何寻求调解?
吕 强(市司法局副局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关于人民调解组织类型的条款。明确的告诉群众有哪些类型的人民调解组织,群众可以在哪儿找到人民调解组织。例如,《条例》规定了人民调解组织的类型有: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这就明确告诉群众,每个村(居)委会,以及乡镇(街道)都将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且目前已经实现了全覆盖。群众有矛盾可以去所属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调解。
二是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以及调解范围的条款。这些条款告诉群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是哪些纠纷,并不是对所有矛盾纠纷都受理化解。例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类民间纠纷,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受理或者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除外。该条文明确了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这就将民间纠纷与行政纠纷、刑事纠纷等其他纠纷予以区分。
三是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范围的条款。这类条款告诉群众,矛盾纠纷发生后,应该找哪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例如《条例》规定:民间纠纷一般由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也可以由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遵循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原则,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另外,《条例》还根据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情况,规定行业领域的民间纠纷,一般由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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