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提问:请问,《条例》出台以后,将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带来怎样的变化,包括对于我市下步继续加强社会管理,贯彻依法治国会有怎样的意义?
吕 强(市司法局副局长):《条例》施行后,将会进一步规范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是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条例》明确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且规定了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向特定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其他组织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因此,全市将进一步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多层次、立体型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群众寻求人民调解将会更加便捷,真正做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
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条例》规定,应当根据民间纠纷化解的需要,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业务知识培训;规定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建议。这些制度将强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大大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条例》在人民调解经费、人员及其他资源的保障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并且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功效,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提高纠纷的化解能力和水平,提升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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