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银行人员操作马虎 储户存款险遭损失
储户王先生将其本人身份证、存折,连同密码都被他朋友骗走,发现被骗后,他当日即致电开户银行,并成功办理了口头挂失。但挂失后当日王先生却惊讶的发现账户内52万元资金消失了,于是他向银行方面进行投诉。
经调查了解,王先生与其朋友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其朋友在王先生存折挂失后,当日自行去辖区某支行申请解除挂失,由于支行柜员未仔细核对存款人的相关信息,大堂值班经理根据银行内部风险管控制度进行业务授权时,审查也流于形式,在王先生本人未到场情况下,使其朋友成功解除挂失,存折内52万元款项被其转走。情况查明后,银行方面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最终52万元款项被追回。
消保委评析警示: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先生已经通过全国统一客服电话成功办理了口头挂失,该银行工作人员在账户已经挂失且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挂失解除,导致账户资金被转走,应当承担责任。确保信用卡安全,既有银行方面应该尽到的义务,同时对持卡人来讲,一定要尽到尽可能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是银行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用户可以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八:卖房遭遇中介做局 过户后买方玩消失
2013年11月初,蒋先生通过某大型房产中介将位于鄞州区姜山镇某小区的商品房出售。没过几天,中介通知上门看房,买主李女士一看就欢喜,于是双方在2013年11月30日,在中介指导下签订了一份《宁波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90万元,定金5万,首付20万元,余款70万元待办完房产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尔后中介又与双方另外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款清交房,提前交房的风险与中介无涉,二份合同双方都确认签字。12月中旬,李女士在支付40万房款后,要求余款办理按揭贷款,蒋先生表示同意,中介也承诺,房产证由中介保管,等余款到账后再交付房产证。但意想不到的是,款未清,房产证已过户,且李女士直接办理了抵押贷款,钱用在了其老公开设的企业的资金周转,等蒋先生得知为时已晚,对方电话也不接,中介无人理睬,这样过了三四个月,无奈之下,蒋先生到鄞州区消保委投诉。
2014年3月25日,区消保委受理投诉后,从调查中发现,李女士与其丈夫在鄞州姜山开办有一家企业,因企业资金紧张,李女士买通中介工作人员,在未经蒋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产证过户并办理抵押贷款,造成蒋先生权益受损。区消保委认为,中介与双方签订的《宁波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中介与李女士存在违约行为。在区消保委的努力下,李女士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要求分期付款;中介方也承认工作有失误,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理,蒋先生也只好接受这样一个调解结果。最后,在区消保委的主持下,签订一份调解协议。三个月后,蒋先生总算拿到最后一笔尾款。
消保委评析警示:
这是一起由中介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引起的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介本应该履行职责,告诉交易双方相关权利义务、注意事项及买卖风险,监督双方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采用欺诈、隐瞒、贿赂等手段,承揽业务,泄露当事人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消保委提醒在二手房交易中注意控制风险:一是选择信誉较好的房产中介,查验营业执照及资质情况,查看中介人员有关证件及资质情况;二是一定要查看当事方身份证,核对有关信息;三是要认真阅读合同重要条款,对《买卖合同》《中介合同》中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条款一定要仔细阅读;四是目前的房产按揭贷款流程存在极大风险,产权转移与资金交付应当基本实现同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