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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新政征求意见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4年12月22日

  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后,我市相关征收补偿政策也有了眉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市政府网站、市法制办网站和市住建委网站全文发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市民对草案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2015年1月4日前,登录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宁波地方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反馈意见;也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市法制办或市住建委。

  旧城区改建征收的启动和生效有特殊要求

  较之现行政策,草案在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成片危旧住宅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额外补偿等方面都有了相关内容的新增或调整。

  草案称,因旧城区改建(包括成片危旧住宅区)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改建意愿;达到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启动征收。旧城区改建征收是否能实施,还得看签约比例是否达标。按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以上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选择货币补偿最高可获房屋评估价25%的补助和奖励

  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依法享有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可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及其他补偿之外,还能额外获得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价25%的奖励。这额外的奖励,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履约搬迁奖励,二是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助。

  按补偿标准草稿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应给予履约搬迁奖励。海曙、江东、江北区住宅房屋履约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计发,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发;非住宅房屋履约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发。

  至于房屋征收补助,草案规定,市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将获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房屋征收补助;市区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发房屋征收补助。

  具体而言,商业用房征收补助标准为:评估价值不足200万元的为30%,2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为10%;500万元(含)以上的为5%;办公、工业、仓储用房的征收补助标准为15%。

  此外,被征收房屋系非住宅用房,那被征收人还可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费用为房屋评估价值的5%,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另行评估。

  异地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级差越大扩面越多

  如果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在房屋被征收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草案规定,安置面积可酌情扩大。安置房建筑面积这样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一定比例折扣),再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

  其中,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评估比准价格的85%计算。举例而言,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为100万元,安置住房的评估比准价格为1万元/平方米,则可安置面积基数为100万元÷(1万元/平方米×85%)≈117.6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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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李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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