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新闻发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内容。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建设法治宁波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市围绕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要求,通过构建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项目、供给网络、队伍力量、业务标准“四大体系”,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和促进了社会治理创新。

  (一)坚持需求导向,加快推进系统化公共法律服务产品项目体系建设。根据全市法律服务资源总量、布局、结构、优势等情况,按照保障基本、惠及全民和可持续、多样化的原则,通过政府生产、购买转化和引导社会力量贡献等途径,充实和扩大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研制符合宁波实际的、群众急需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制定产品目录向社会发布。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产品项目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咨询、受理、办理服务;公益性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公示、受理、办理服务;12348法律咨询服务;人民调解委员会民间纠纷调解服务、特定纠纷处置工作的指引和分流服务;商业性法律服务机构名录、收费指导标准、服务流程公示、告知服务;法治宣传服务等。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的原则,积极争取财政支持,通过支付对价或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向法律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法律服务。

  (二)坚持实战导向,加快推进立体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网络体现建设。在县(市)区层面,把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枢纽,通过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及部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等资源的有机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机制,一站式解决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在乡镇(街道)层面,依托已实行窗口式服务的司法所或乡镇政府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创造条件引进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等力量资源,指导和帮助群众办理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等事项。在村(社区)层面,在村(居)委会办公地、老年活动中心等其他人口密集场所,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公告栏,展示公共法律服务产品项目。并发挥好村(社区)法律顾问、村专(兼)职调解员作用的基础上,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与村(社区)挂钩结对,定时、及时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参与纠纷调解。此外,在全省率先开发“掌上法律顾问”智能手机APP,集提供法律资讯、法律法规、在线咨询、法律服务导航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平台。还继续加强“12348”法律咨询热线、各级司法行政门户网、普法网、官方微博等电子平台建设,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电子网络平台,宁波普法网点击量突破78万次,宁波普法微博粉丝量突破11万,成功打造“实体+虚拟”的立体式的服务组织机构网络。

  (三)坚持效能导向,加快推进多元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力量体系建设。强化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力量建设,打造多元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力量。培育扶持和鼓励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法律服务机构、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司法所,按照实战化要求,把更多力量推向一线窗口,集聚到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实现前台综合服务与后台专业服务的有机结合。开展广场服务、帮困扶助等多元化公益服务,引导青年律师、实习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纠纷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多层次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目前,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乡镇(街道)法律援助站、村(社区)法律援助点覆盖率达100%,在市县妇联、工会、残联、老龄委等场所,以及驻甬部队师级、团级单位等共设立456个法律援助站(维权岗);全市已建成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4593个,专(兼)职人民调解员18895名;已组建150名普法联络员队伍、1860名法制促进员队伍,发展壮大5000名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

  (四)坚持规范导向,加快推进规范化公共法律服务业务标准体系建设。建立了统一的法律服务业务标准,并从工作、质量、管理三方面入手,对法律服务的各个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制定了一揽子服务制度,加强便民利民服务建设,有效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一是质量评价制。重点围绕服务态度、业务技能、服务质量、廉洁从政四方面展开。质量评价采取填写测评卡、回访群众、走访特邀监督员、分析窗口登记数据等方式进行。二是公开承诺制。我们按照统一的模板印制了公共法律服务手册,在窗口或大厅摆放。工作人员实行佩证上岗,工作人员名单、组织机构网络、工作职责公示上墙。在窗口设置了醒目服务标识,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咨询电话。利用大屏幕、电子触摸屏、各官方网站等发布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办理指南。三是监督惩戒制。每个服务窗口都建立工作考评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组织、群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对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了要求,并且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四是首问负责制。以当事人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通讯工具或本人来访所接触的窗口接待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要求首问责任人履行“自办全程负责、交办落实对接”工作原则。首问责任人被询问的办理事项,属于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将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注意事项;不属于本人工作职责范围或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要求责任人做好解释和分流工作,不得推诿,并负责落实联系对接,及时了解办理结果。五是预约服务制。预约服务可采取当面预约、电话预约、信函预约等方式进行。我们规定,被预约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约定时间,热情、主动地办理约定的服务事项。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预约服务的,要提前告知预约对象,说明原因,并作好解释工作,不能无故予以拒绝。六是一次性告知制。我们窗口服务人员会了解群众的真实需求,并耐心讲解说明。属于直接受理、办理事项的,对于申办人手续,资料不全的,会一次性列清或告知办理前置条件和需提交的资料;不属于直接受理、办理事项的,会一次性告知其他部门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